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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簡析美國在釣魚島問題上的模糊政策

2012年11月09日 13:24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縱觀美國在釣魚島問題上的“介入”過程,可以發現美國的釣魚島政策自始至終都帶有模糊性,主要表現為: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立場的模糊、在沖繩“返還”的決定過程中出現搖擺以及在是否介入中日圍繞釣魚島發生的衝突上態度曖昧等三個方面。

  一 主權歸屬的模糊性

  首先,美國出於長期佔領沖繩的目的,將釣魚島置於聯合國名義上的託管之下,這是其模糊立場的根源。二戰後,釣魚島作為日本竊取的領土本應該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歸還中國。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沖繩作為西南諸島的一部份,置於美國的施政管轄之下”,其中,“西南諸島”一詞是關鍵所在,因為該條款所載“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諸島”,被日美解釋為包括釣魚島在內。釣魚島與沖繩一起被置於美國控制之下。戰前日本對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沖繩的所謂“主權”已經由於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託管”規定和美國的單獨管理而喪失,沖繩及釣魚島的主權也就從此被吊了起來。

  美國單獨控制沖繩及釣魚島,是因為要把這些島嶼變成防範共產主義的軍事基地。沖繩的90%以上都被美國利用為軍事基地,美國對釣魚島的控制和使用也主要用於軍事目的,美軍把該島嶼中的黃尾嶼和赤尾嶼作為了空軍和海軍的演習轟炸場地。

  其次,美國在釣魚島主權問題上不持立場。由於沖繩畢竟在法律上,已與日本剝離,美國無權把沖繩的主權“歸還”給日本,所以,後來的沖繩“返還”交接過程只不過是一個行政權的移交過程,日本並不具有沖繩的主權(這一點連日本自己也不得不承認)。沖繩行政權移交給日本之後,美國從來沒有就沖繩的主權問題做過明確的表態。1971年6月17日,“返還協定”簽訂之後,美國國務院又聲明把釣魚島的行政權交給日本,關於主權問題應由中日兩國協商解決。1971年9月,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麥克羅斯基說:“釣魚島問題應該由當事國解決”。今年9月份,美國國會出版了一份報告,稱美國政府委託國會批准的“返還沖繩協定”,把釣魚島主權交給日本,並不意味著美國對於這些島嶼的主權主張有任何傾向。

  二 “返還”決定的模糊性

  即使在決定“返還”之後,美國也始終沒有在“返還”協定中直接而明確地提到釣魚島的名稱,“返還”決定其實是模糊的。

  首先,美國對釣魚島的“返還”態度不明朗。當時美國正深陷越南戰爭的泥沼,國內反戰情緒高漲,需要中國配合其撤出越南(這是中美和解的背景之一),沖繩的“返還”談判正處於中美之間摸索和解途徑的背景之下,美國不得不對釣魚島問題做通盤考慮。另外,在釣魚島問題上,臺灣當局的態度十分堅決,臺美之間也有交涉,所以,美國並不想因為這些島嶼的爭端,影響它與“盟友”臺灣之間的關係,使問題更加複雜化。1969年11月,“佐藤·尼克松聲明”發表之後,日美雙方宣佈三年以內沖繩“返還”給日本,但是,聲明中並沒有“釣魚島”字樣。1971年5月11日,美國駐日本大使梅爾曾對日本外相愛知揆一說:“我們的基本立場是,不進行領土主張的裁決,避免將來出現走上國際法院的事態發生。”

  其次,美國想把釣魚島問題當做對日談判的籌碼。當時日美之間正在就沖繩“返還”的條件討價還價,美國要求日本承諾沖繩“返還”之後,軍事基地繼續存在,甚至還要求核武器在沖繩自由進出。同時日美兩國還進行“纖維談判”,美國政府內部有人主張“為了迫使日本在纖維談判中讓步,也應該把釣魚島問題作為條件,不應該立即交給日本。” 日本除了同意沖繩可以繼續駐軍之外,還通過秘密協議承認美國艦船攜帶核武器進入沖繩,另外,日本還向美國支付3億2000萬美元的“返還”費用。特別是在“纖維談判”中,日本同意了尼克松政府提出的限制紡織品出口的要求。日本的這些讓步最後奠定了沖繩順利“返還”的基礎,也為日本獲得對釣魚島的控制權創造了條件,美國最後改變了不將釣魚島交給日本的最初態度。但是,釣魚島顯然成了美國要求日本讓步的談判籌碼,“返還”的決定經過了一個猶豫過程。

  第三,“返還”範圍具有模糊性。美國雖然在日本一系列讓步的基礎上最後決定把釣魚島交給日本,但還是主張對“返還”範圍進行模糊處理,即,只表述為“除去奄美返還協定對象地區以外的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而不提釣魚島名稱,並且反對在“返還協定”文本中涉及“返還”範圍問題,美國的用意是移交釣魚島控制權給日本,但不在協定文本中明確表示。對此,日方被迫同意了美國的主張,沒有堅持在協定文本中涉及“返還”範圍問題。雙方1971年6月17日簽署了“返還協定”,美國同意以附屬議定書的方式用經緯度表示“返還”範圍,並不包含“釣魚島”字樣,所以,美國的“返還”決定仍然具有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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