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5月17日電(信蓮) 網際網路已經深度融入百姓日常生活,但它如同一把雙刃劍,在傳播海量資訊、豐富生活場景的同時,也成為一些有害資訊和不良行為的“溫床”,需用法治手段來規範和管理。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世界多國已經開始進行網路管控,以保護其公民、經濟以及政權。這些國家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管制網路,包括審查誹謗性言論和監測版權侵犯行為。
1、美國
2012年5月,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成立了國內通信協助中心(DCAC),其職責是利用更加完備的技術手段對網際網路等多種通信網路進行截聽與監控。此外,該機構的另一項任務是為美國各州、地方和聯邦警方提供網路截聽方面的協助。
2015年12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網路安全資訊共用法案(2015)》,允許美國國土安全部等情報機構向私營企業提出共用其用戶資訊和相關數據的要求,以應對國家安全威脅。網路安全專家約瑟夫?皮佐認為,這“為情報機構監控資訊數據的後門程式提供了便利”。
今年1月8日,為應對“伊斯蘭國”(IS)等恐怖組織的網際網路滲透,美國高官又約談了矽谷各網路高管,促其配合執法行動。此後,僅推特就關閉12.5萬個與IS有關的賬號。
2、澳大利亞
早在2008年10月,澳大利亞就推出了“國家網路安全計劃”,斥資1.25億美元研發網路過濾器並在國內強制推廣,以實現對含有違法資訊的網站的封鎖。
據新加坡媒體2014年9月報道,澳大利亞參議院通過了一套更嚴厲的反恐法案,允許澳洲情報機構全方位監控網際網路,而洩露國家機密者將面對長達10年的監禁。根據新法案,該國安全情報機構被賦予更大的權力,在監控某個目標時,可在僅獲得一次授權的情況下,登陸電腦網路中不限數量的電腦,複製、刪除或修改其中的數據。情報機構也有權干擾目標電腦,並通過不是監控對象的第三方電腦,潛入目標電腦。
5、法國
在2001年的9·11恐襲發生之後,法國援引法律,允許法官出於國防原因對加密的電子郵件資訊進行解密。法國當局可以要求加密的企業交出他們的代碼,以便讀取加密的網上資訊。
而在去年11月的巴黎系列恐襲事件發生後,法國國民議會投票通過《緊急狀態法》修正案,授權政府可在緊急狀態下關閉內容不良的社交網站。這條修正案規定,內政部長可採取一切措施,確保中斷網路上向公眾傳遞煽動恐怖主義行為的通信服務。
法國2014年通過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中曾規定,政府可在不經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封鎖鼓吹恐怖主義的網站,但仍需一定的手續。在如今的《緊急狀態法》下,政府封鎖不良網站將免除一切手續。
6、英國
英國國家機構和私人企業以打擊恐怖主義和防止虐待兒童為由,來為攔截資訊和直接的過濾措施辯解。
早在2013年,英國政府就曾發佈報告稱,快速獲取通信數據是與恐怖主義和其他高級犯罪作鬥爭的關鍵,政府計劃在電信數字網路中安裝一個未知型號的間諜設備,用以監控英國人使用臉譜網等社交網路的情況。
7、韓國
韓國政府委託的機構專門負責網路內容過濾,這是由特別的法律規定的,其目的是保護青少年、國家安全以及其他的國家優先權。韓國部委提出了一連串的立法,將創建一個框架用於解決誹謗、“謠言”以及“惡意的帖子”。
韓國國情院提交給國會情報委所屬一位議員的資料顯示,國情院從1998年起首次引進國外網際網路數據包監聽工具,目前共擁有31台。數據包監聽是一種對為在超高速通信網上傳輸的數據包進行監聽的方式,能實時察看特定人訪問的網際網路網站及檢索結果、電子郵件、聊天內容等。
8、新加坡
新加坡將許可控制和法律壓力相結合,來管控網際網路訪問、限制會引起反對的網上內容與行為。
澳大利亞《雪梨先驅晨報》2013年11月報道稱,新加坡軍事情報機構幫助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情報機構通過一條海底電纜獲取大量數據。這條電纜部分為新加坡電信公司所有,連接超過30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包括中國、印尼、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越南、英國和法國等。
9、印度
印度宣佈淫穢資訊的電子出版是違法犯罪行為。印度通常打著安全的幌子,選擇性地審查部落格和其他內容。
據《印度時報》2013年4月報道,印度政府一直致力於推出旨在截聽國內網路活動、文本消息和通話記錄的“中央監視系統”(CMS)。CMS由印度政府所屬的研發機構C-DoT負責建設,具備實時監視9000多萬移動/固定用戶和1.6億網際網路用戶的能力,不僅能截聽通話、分析社交網站數據,還能追蹤加密信號。
10、科威特
科威特的網際網路過濾瞄準了色情、同性戀內容。那些批評伊斯蘭教的世俗內容和網站也被審查。一些涉及到其他宗教而不是伊斯蘭教的網站被封鎖,即便它們並不一定批評伊斯蘭教。
據科通社2015年6月報道,科威特司法大臣Yaqoub Al-Sane表示,《防治網路犯罪法》已由國民議會批准,將為個人隱私提供法律保護,特別是為銀行帳戶和網上支付提供安全保障。
他表示,出臺該部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對網路色情和其他違法行為進行打擊,而不是限制個人自由。每個人都有使用行動電話和電子郵件的自由,也有不被監視的權利。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