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立場偏頗,司法理念偏激,背離國際社會普遍認知,存在濫用程式和擴張權力嫌疑,體現出明顯的不公正性。
文/葉正國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
庭審過程的公正性是仲裁庭權威和公信力的根基,主要包括程式正當和實質公正。仲裁庭應恪守獨立和中立,平等對待當事方,依據事實和法律說理。然而,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立場偏頗,司法理念偏激,背離國際社會普遍認知,存在濫用程式和擴張權力嫌疑,體現出明顯的不公正性。
一是缺少程式正當性。程式正當是司法正義的表徵,是實現仲裁公正的前提。仲裁庭本應不偏不倚,居中裁決,但本案仲裁員的中立性堪憂。
由於中國堅持不參與、不接受立場,不可能自己指定仲裁員,而日本籍國際海洋法庭庭長柳井俊二並沒有回避,缺少合理性和正當性。他首次指定的斯里蘭卡籍仲裁庭庭長品托的妻子是菲律賓籍,後由其自行辭職,隨後指定的仲裁庭庭長門薩在2013年5月經迦納提名剛被任命為仲裁員,包括其在內有四名仲裁員是國際海洋法庭的前任或現任法官,尤其門薩和沃爾夫魯姆一貫主張擴大國際海洋法法院和仲裁庭的管轄權,仲裁庭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國際海洋法庭的分身。當仲裁庭對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投票表決時,“代表”中國的仲裁員並沒有為中國說話。荷蘭籍仲裁員松斯幾年前公開撰文認為島礁的法律地位問題與主權和劃界問題不可分,這次卻出爾反爾。這些反常表現在國際仲裁中極為罕見,不免讓人對仲裁庭及其成員組成的獨立性、正當性和透明性產生懷疑,從而削弱仲裁庭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此外,仲裁庭在庭審過程中喪失了中立立場,明顯偏袒和幫助菲方,扭曲中方立場,使其獲得不對稱的訴訟優勢,違背了“平等對待雙方”的原則。例如,仲裁庭僭越職權,修改了不能反映爭端的菲方訴求第5項,擴大訴求爭議客體,違背了“不告不理”原則,剝奪了中方的權利和意願。
二是違背證據採信基本規則。證據採信是認定事實的關鍵,是實現仲裁公正的基礎。由於缺席仲裁和不公開庭審,仲裁庭審查和認定證據更應該嚴格和謹慎。菲律賓方面提交的證據不足,缺乏證明力,並且前後矛盾。如菲方提供的專家證人的觀點前後矛盾,如澳大利亞斯格菲爾德教授曾發表論文認為南海群島上有12個海洋地物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21條定義的“島嶼”,但在庭審過程中卻改口南沙群島無一地物是“島嶼”。
仲裁庭在庭審過程中對菲律賓證據的證明力避重就輕,濫用證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置若罔聞,再三“善意”要求菲方提供相關證據,變著法子為菲律賓說話。例如,仲裁庭裁決主要依賴2011年中菲的兩個外交照會,但卻不援引作為其前提的中方2009年照會,並且對2011年菲律賓外交照會中明示“卡拉延群島”中的某些地物屬於“島嶼”的內容沒有列出。這本足以顛覆菲方的大部分訴求。
此外,仲裁庭裁決的證據基礎非常薄弱,甚至沒有相關的證據材料只有所謂的臆想。例如,裁決中不僅沒有證據表明中菲兩國有涉及海洋地物法律性質的爭端,反而現有材料恰恰證明了雙方並未有過此類爭端。
1月5日,守衛在南沙群島永暑礁上的海軍官兵在防波堤上巡邏(查春明攝/本刊)
三是惡意解釋和適用《公約》。法律解釋是法律適用的前提,是實現仲裁公正的根本。根據《公約》第286條規定,只有涉及條約解釋或適用的法律爭端在訴諸和平解決方法無法解決爭端且爭端各方的協議不排除其他任何程式時,才能適用強制仲裁。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3款(c)項的規定,解釋《公約》第286條,必須參考該條文上下文及國際法的相關規定。菲律賓將訴求拆分、包裝成15項關於海洋地物法律地位和中國行為法律性質的爭端,藉以掩蓋其政治目的,存在明顯而重大的瑕疵。
仲裁員作為海洋法專業人士,一反國際海洋爭端裁判的慣例,挖空心思對《公約》條文進行牽強的語義解釋,故意回避主權和劃界等實質問題,具有極強的主觀傾向性,缺少適用法理的整體性和一致性,損害了《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同時,恣意使用自由裁量權,曲解國際法規範和當事方意圖,惡意規避對中國有利的解釋。例如,採用雙重標準區分菲方的不同訴求,拆解中國將南沙群島主權作為單一整體的訴求,扭曲為對個別島礁的領土和海洋權利,這已經篡改了中國政府的文件和立場,也侵蝕和瓦解了沿岸國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內涵和外延。
一言以蔽之,南海仲裁案只是披上法律外衣的政治操弄,不僅無助於南海爭端的解決,反而只會令問題變得更複雜。仲裁庭的庭審過程,在程式、證據和法律的解釋或適用等方面偏袒菲律賓,對中國抱有極強的法律偏見,既缺少程式正當性,又喪失實體公正性。這種顯失公正的行徑,不僅侵犯中國的合法權利,完全背離《公約》的宗旨和目的,且將動搖現行國際海洋法的基本原則和秩序。 (刊于《瞭望》2016年第20期)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