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0月6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全球華語廣播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第14批5件指導性案例,其中,涉及離婚凈身出戶的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引發廣大網友熱議。
在這個案件中,女方雷某某與男方宋某某2013年上半年產生矛盾,2014年2月分居,同年3月女方首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經法院駁回後,雙方感情未見好轉。2015年1月,女方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期間,2013年4月30日,女方雷某某將賬戶內19.5萬元轉至案外人名下。最終法院認定,准予離婚,但是女方轉移的19.5萬元要向對方支付12萬元。中國人民大學法院學婚姻法學教授孫若軍表示,指導案例的意義是,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做出了合理解釋。我們通常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離婚時”,他理解為就這起案件訴訟期間,或者最多法院會把它倒推到起訴前的一、兩個月。但是這個案例中,倒推到了第一次2014年的離婚。轉移的時間是4月30日,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訴訟期間,也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訴訟被駁回之後。最高法院指導案例的意義在於,不僅就第二次離婚時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倒退到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查有沒有轉移財產。鼓勵法院往前查,這一年多的時間,都有可能轉移。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孫若軍認為,無論是從指導性案例還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凈身出戶”的表述並不完全準確,《婚姻法》雖然有規定,如果要是凈身出戶的話,就是懲罰性條款,在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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