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徵點提至3000元/月為宜?
“建議把起徵點提高到3000元/月為宜。”任克禮委員說。
受國務院委託,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說,“為了使減除費用標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將減除標準確定為2000元/月。”
任克禮表示,粗略算一下,明年每人平均消費支出就是1800元/月,後年就會超過2000元/月,實際上,此次修改只管一年。“如此頻繁的修改,顯得不夠嚴肅。”
2005年年底,基於當時居民收入水準和消費支出水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把個人所得稅工薪費用減除標準從800元調整到1600元。2007年我國就業者每人平均負擔的消費支出約為19030元,月平均1586元,這一數字比2004年高出450元。
最近一段時間,因物價一定程度上漲,從財稅專家到普通百姓,呼籲對個人所得稅工薪費用減除標準上調的言論越來越多。
據有關部門測算,把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2000元以後,全國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比例會發生一些變化。預計在2008年,工薪階層有70%左右的人不需要負擔個人所得稅,只有30%左右的人要負擔個人所得稅。
南振中委員說,近年來,我國工薪家庭因衣、食、住、行費用不斷增加,已經感到經濟拮據。為民生計,如能將減除費用標準再適當調高一點,會受到群眾歡迎。
列席本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吳明樓直言,2000元/月的起徵點太低,應該調到2800元/月或者3000元/月。
有不少委員認為,草案是基本可行的,工薪費用的減除標準從現在的1600元/月調整到2000元/月,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需要,體現了對中低收入群體的照顧,建議這次會議表決通過。
期待更深層次個稅改革
王宋大委員對“修改太頻繁”的建議是,起徵點調整的幅度不超過某一個百分比,可以授權給國務院。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繆昌文指出,目前稅法規定的超額累進稅率不夠科學,應調整簡化級距,可避免對個稅起徵點的頻繁調整,同時還能減少中等收入階層的稅負。
個稅起徵點能否隨居民消費支出和CPI漲幅而動態變化,也就是指數化,是近幾年輿論一直關注的焦點。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居民基本消費支出應該包括吃、穿、住,但目前買房支出在我國的稅制體系下難以在消費支出中體現出來。我國現行的是分類稅制,即工資、勞務費、財產租賃費等分類計稅的辦法,這樣難以把民眾每一項支出都分門別類地計算清楚。此外起徵點的設定主要考慮的也僅是城鎮居民的支出水準,如果將農民納入進來,按全國居民的平均支出水準計算,起徵點還要大大降低。因此,個稅起徵點指數化“目前尚有難度”。
“個稅調整應將納稅人供養人口數這個因素考慮在內。”吳明樓代表舉例說,“草案沒有把家庭總收入考慮進來,比如一個家庭一個人拿4000元工資養活三口人,與一個家庭三口人全掙4000元,也許是交一樣的稅。”
“對費用減除標準做臨時的修改固然重要,但進行更深程度個稅改革更重要。”繆昌文代表說。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就審議個稅法修正案草案發表意見稱,應加快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適時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
謝旭人日前在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也表示,明年財稅改革重點內容之一是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強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
李樹文委員建議,要加大個人所得稅法的執法力度,做好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徵管工作。
杜宜瑾委員則表示,當務之急是儘快出臺稅收基本法。如果稅收基本法不出臺,稅源、稅種、稅基、稅率等怎麼定?(中國經濟時報 孫東輝)
人大財經委官員稱2010年可能再調個稅起徵點
在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中,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積斌透露,根據測算,兩年後可能還會調整起徵點。
個稅減收過多將影響西部
同時身為常委會委員的劉積斌介紹,國務院提出個稅起徵點的根據,是國家統計局發佈的城鎮居民每人平均負擔費用支出,財經委也進行了測算,2008年是1745元,2009年大概是1920元。
劉積斌解釋,“2000元”考慮了兩年的前瞻性,“上次調整1600元的時候就管兩年”,如果“2000元”通過,估計大概到2010年初肯定又要調整。至於為何不考慮三四年後的居民支出,他解釋說“需考慮財政承受能力”。
他同時表示,個稅有一個專項用途,就是中央將個稅增量全部用於中西部轉移支付。“如果這個錢少一點,轉移支付的量就少一點。減少太多對中西部是不利的”。“兼顧上述意見,財經委同意調整到2000元,兩年之後再做調整。”劉積斌說。
李樹文委員建議加大個人所得稅法的執法力度。“根據有關單位的測算,我國個人所得稅大概流失了50%以上,尤其是高收入者偷稅漏稅比較嚴重。”
叢斌委員表示,個稅的本意是讓高收入者拿出一部分收入救濟低收入群體。他建議,精確計算對20%高收入者的起徵點並“合理確定稅率。”
審議道交法 委員爭一字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草案也是本次會議的熱點之一。草案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無過錯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陳士能委員認為,既然沒有責任為什麼還要“賠償”?莊公惠委員建議,“改一個字,‘賠’改成‘補’。”烏日圖委員也認為:“‘賠償’是對違法者進行經濟方面的制裁,既然沒有過失,就應該是一種道義上的補償。”(新京報 楊華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