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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契稅減半 出租收入減稅10%

時間:2008-03-14 09:00  來源:上海證券報

   財政部、國稅總局公佈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住房租賃稅收優惠政策

  有關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住房租賃的稅收優惠政策終於敲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規定,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徵10%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這份《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商、個人等主體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以及所得稅等方面的優惠。

  開發可免征土地使用稅

  通知稱,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相關材料,可按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個人購經適房契稅減半

  通知對個人的優惠政策包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按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出租收入減稅10%

  在支援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方面,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收入減徵10%的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徵4%的房產稅。

  國務院曾于2007年8月在《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中提出,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的稅收支援政策。

  通知規定,上述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文到之日前已徵稅款在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與住房租賃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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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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