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1日電(記者李亞傑)經黨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2月4日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黨費收繳規定》)。
《黨費收繳規定》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的工資構成和目前企業工資構成的實際,明確了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並根據新形勢下黨員收入變化情況,將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檔次和比例,由過去的五個檔次五個比例調整為四個檔次四個比例,即“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納黨費。《黨費收繳規定》對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由過去參照在職人員黨員交納黨費辦法執行,調整為每月以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保險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黨費收繳規定》明確,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標準為0.2元-1元,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學生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仍為每月0.2元。《黨費收繳規定》對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和不按月領取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辦法也做了規定。
《黨費收繳規定》提出,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黨費收繳規定》要求,使用和留存黨費要向基層黨組織傾斜;要把黨費工作情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公開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切實加強對黨費工作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黨費收繳規定》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