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部門聯合發佈的通知,當前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契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及進出口稅收等稅種。具體如下:
企業所得稅方面,通知指出,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將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所得稅方面,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減徵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徵幅度和期限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房產稅方面,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相應說明。
契稅方面,因地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准予減徵或者免征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資源稅方面,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徵或免征資源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船稅方面,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進出口稅收方面,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征進口環節稅收。
此外,通知還指出,除了上述稅種外,各地還應認真執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適用於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的其他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