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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13年來首次修正 進一步保障公民權利

時間:2008-10-29 08:36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 13年來第一次修正

  國家賠償法是1995年開始實施的,此次是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第一次啟動對實施13年的國家賠償法的正式修正程式。“總的看,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在國家法制化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說。

  自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了一批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案件,一批當事人依法獲得了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李適時說,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和14件建議。一些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也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意見。

  ● 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實踐中,已有不少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修正案草案在現行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明確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考慮到現實中這類情況非常複雜,草案沒有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作出統一規定。今後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作出具體應用的解釋。

  ● 暢通國家賠償請求渠道

  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確認。

  賠償前先要由賠償義務機關自己來確認自己是否違法,這被形容為“自己刀削自己把”。在實際操作中,申請人申請國家賠償時,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者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申請人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訴又往往行不通。

  修正案草案對此作出修改: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者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 保障申請人及時獲賠

  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作出規定。現行做法是,在賠償責任確定後,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償金,然後再向同級財政申請核銷賠償費用。這就難免出現用於國家賠償的費用難以保障、一些地方國家機關沒有先行墊付的資金無法先行墊付等問題。

  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增加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

  此外,針對現行的國家賠償程式比較原則,缺乏明確的期限要求辦理程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程式性規定,並對協商程式作出規定。(記者 李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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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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