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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權益不受影響

時間:2008-12-24 08:50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杜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日前聯合發出《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緩繳社會保險費等措施,在社會上引起廣泛反響。

  針對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23日接受記者採訪,表示出臺這些措施,既可以減輕困難企業當期資金壓力,又不至於影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當期平衡和長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確保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權益不受影響。

  為什麼要出臺這些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出臺上述措施,主要是考慮到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影響加深,部分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其從業人員難以穩定。

  在這種情況下,採取積極措施,為企業降壓減負,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非常必要。以此來鼓勵企業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用工崗位,通過減輕企業負擔來實現保就業、保增長、保穩定的目標。

  目前提出的幾條政策措施都是屬於特殊時期的非常舉措。據初步估計,上述政策實施到位以後,有望階段性減緩企業負擔2000多億元,穩定數千萬個困難企業職工的就業崗位。

  如何界定“困難企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根據《通知》規定,“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方麵條件:一是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但恢復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三是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四是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具體認定條件和範圍、數量、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在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實行總量控制、突出重點、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前提下確定。

  另外,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遇到困難時提供的一種階段性補貼。兩項補貼的執行期為2009年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兩項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實行社會保險的緩繳、降費率和給予兩項補貼是否會影響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目前,全國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都有相當的結余基金,可以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同時,關於緩繳,《通知》嚴格界定了困難企業的條件,嚴格規定了批准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前提條件和緩繳期限,明確最長不超過6個月。

  關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通知》要求必須是四項社會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保證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支付需求的前提下再作降費率的安排。

  關於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對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也是以保證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為前提。

  因此,三項措施的實施,既可以減輕困難企業當期資金壓力,又不至於影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當期平衡和長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確保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權益不受影響。

  困難企業一定時期內緩繳社會保險費會影響基金正常收繳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困難企業一定時期內緩繳社會保險費應該不會影響基金正常收繳。

  一是因為《通知》規定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還是要按規定補繳的,不會影響社保基金全年的收支平衡。

  二是明確緩繳的企業必須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這樣就確認了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將基金風險限制在可控制的範圍內。

  三是緩繳期間企業有能力繳費的,可以提前結束緩繳期,按規定正常繳費。四是緩繳企業要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統籌地區內緩繳的基金總額也控制在應徵繳總額的一定比例以內。因此,部分企業緩繳不會影響統籌地區基金正常收繳和資金的總體平衡。

  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企業補貼會造成基金的支付困難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應該不會造成基金的支付困難。

  根據《通知》精神,涉及費率調整的四項社會保險基金,均屬於現收現付性質。對於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經過測算,在保證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採取一次性降低費率措施,不會影響制度平穩運作和待遇的正常支付。同時,降低費率的實施方案還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因此,可以保證基金的支付,保障參保人員的待遇。

  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企業補貼目前應該不會造成基金支付困難。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企業補貼的政策只適用於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並且以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為前提。從全國範圍看,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近1300億元,近年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數量比較穩定,在保證按規定正常的支出後,不少地區基金結余較多,有條件使用部分結余基金為企業提供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為什麼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贍養系數(退休者與繳費者之比)不斷提高,而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是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原則確定企業應繳費率的,我們要為未來應對老齡化高峰做必要的準備。

  二是養老保險具有支付週期長、待遇剛性增長等特點,需要有部分的基金結余,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三是近年來國家連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明後年還將繼續提高,養老保險資金需求量逐年增加。為確保養老金髮放,中央和地方財政每年都要安排資金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在這種情況下,不宜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如何保障職工在經濟補償中的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按照法律規定,實行經濟性裁員必須向被裁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補償數額較大並且時間集中,一些困難企業就難以承擔,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通過允許困難企業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的壓力,從而保住更多職工的就業崗位,同時也有利於防止被解除勞動關係人員經濟補償權益因企業無力支付而落空。

  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各地在實際操作中要把握好四個環節:一是執行這一政策的對象應嚴格限定在困難企業範圍,對其他企業不能適用。二是執行這一政策的困難企業應確實是屬於一次性補償數額大、無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三是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協議,應當經過民主程式,實行平等協商,不能企業一方說了算,更不得強迫職工簽協議。四是企業與工會或職工平等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企業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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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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