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月後的又一次常委會會議,食品安全法草案再度提交審議,這一次的審議稿較上次作了六處比較明顯的修改。二十五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本法草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之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食品安全管理體制等重要問題同國務院有關方面交換意見,並對保健食品如何進行規範的問題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專家和食品企業的意見。法律委于本月五日、十八日召開會議,兩度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新增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第一個修改是關於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方面的。草案確立了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對食品安全分段實施監管的體制,強化了監管責任。也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在現有分段監管體制的基礎上,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
對此,國務院有關方面作了認真研究後提出,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草案增加了相關規定。
第二個修改是進一步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管。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健食品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相當規模的產業,但存在不少問題,需要對其實施比普通食品更加嚴格的有針對性的監管。
草案中增加了“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等規定。
第三個修改內容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程監管。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為了從源頭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實施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本法應明確食用農產品監管部門的責任,確保食用農產品的安全。草案新增了“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產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產品投入品,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紀錄製度”等規定。
第四方面新增的規定是為了加強對食品廣告的管理。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廣告管理,草案新增規定:一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二是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了相應處罰規定。
第五方面的修改是關於減輕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擔的。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食品行業一些企業負擔過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影響到食品安全。為減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費用,草案增加規定:一是對從事個體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不收取個體工商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二是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方面新增的規定是關於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對違法的食品企業既要給予罰款、罰金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又要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應當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是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優先得到賠償。草案新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今天作食品安全法草案有關說明的時候,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劉錫榮表示,法律委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記者 孫宇挺 周兆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