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21日電 國務院日前通過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以下稱條例),並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21日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為什麼要修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答: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佈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對加強和規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長髮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體現在:一是計劃生育相關政策不斷完善並基本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二是不斷發展的資訊技術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支援。因此,有必要修改《辦法》,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在穩定低生育水準的前提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制度,為新形勢下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問: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踐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職責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因此,條例在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作出規定的同時,著重對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並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一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包括:為離開戶籍地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出具婚育證明;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二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包括: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時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依法落實流動人口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三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義務,包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協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資訊。
問:條例在方便流動人口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方便流動人口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有必要進一步推動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改進管理方式,強化服務,切實減輕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負擔。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流動人口可以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登記。根據原《辦法》規定,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返回其戶籍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為了方便群眾,條例規定: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條例同時對生育服務登記的辦理時限等程式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資訊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互相通報、核實。關於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資訊,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關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需要的資訊,條例規定:對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的育齡夫妻,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時反饋。
三是縮小婚育證明的辦證範圍。根據原《辦法》規定,所有成年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前都應當辦理婚育證明。條例縮小了婚育證明的辦證範圍,將辦證對象限定為成年育齡婦女,以突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
問:及時、全面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是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基礎。條例在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溝通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管理系統,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資訊收集,實現資訊共用。條例規定: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資訊共用,並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資訊管理系統實現資訊共用。
二是強化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之間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的通報工作。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通報制度,及時採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並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條例同時對有關部門的資訊通報職責作了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資訊。
三是盡可能拓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收集渠道。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資訊;房屋租賃仲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訊。
問:條例在保障流動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針對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難以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服務,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條例明確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規定: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依法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享受休假等;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援、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為了落實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落實本條例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同時,條例還規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協助查驗婚育證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公民隱私的流動人口資訊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