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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涉黃”引思考 搜索網站“過失”違法須界定 

時間:2009-06-22 10:59  來源:法制日報

  6月18日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公佈:谷歌中國網站未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淫穢色情內容的過濾工作,大量境外網際網路上的淫穢色情資訊通過該網站傳播到我境內。舉報中心對谷歌中國網站進行強烈譴責,要求其對淫穢色情和低俗內容進行徹底清理。

  國家有關部門18日下午召見“谷歌中國”網站負責人,對“谷歌中國”網站大量傳播淫穢色情內容進行執法談話,宣佈對“谷歌中國”網站的處罰措施,暫停該網站境外網頁搜索業務和聯想詞搜索業務,並責令其立即進行整改,徹底清理淫穢色情和低俗內容。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由此推斷,谷歌處罰案中,這個“國家有關部門”應該是工信部門。但目前網民們都認為,處罰谷歌的部門是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並質疑一個行業社團組織是否擁有行政處罰權。中國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主任李家明說:“這次谷歌這個問題的出現也是來自於公眾舉報,我們這個舉報中心的職責就是接受和處理公眾舉報,應該說更重在接受舉報。”李家明澄清,舉報中心是連接政府和公眾管理網際網路的一個橋梁,其工作程式是,在接到舉報後,要對資訊進行甄別分類,如果是違法和不良資訊,就要轉交到國家執法部門處理。

  6月21日,記者在“谷歌”上搜索網民對此事件的反應,發現很多網民在法律層面的迷惑有兩個:一、谷歌只是一個網路搜索工具,其並沒有主動提供淫穢低俗的內容;淫穢低俗內容是網民自己搜索的或網路內容提供商發佈的,谷歌是無辜的;二、為什麼谷歌已經被處罰了三次,還會出現違規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對此類事件的處理程式是否有規定?科技創新是否應該在法律要求的框架下進行?

  “刑事上,有‘故意’和‘過失’,有些案件中,如果是‘過失’就不構成犯罪;民事案件中,一般適用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即有過錯就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或承擔較輕的責任。如何界定谷歌的行為的確需要網路技術人員與網路執法人員認真斟酌。”北京律師吳允6月21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據記者了解,今年3月谷歌在中國推出了聯想詞檢索服務,這項技術是用戶輸入檢索詞後,與該片語最常一起被搜索的相關詞,搜索引擎就會自動提供聯想式下文。比如,用戶搜索“物理學原理”,谷歌搜索會“自動聯想”到狹義相對論、大爆炸和量子力學等一些用戶最常與“物理學原理”一起搜索的詞語,減少用戶的輸入負擔,提高搜索效率。

  但讓谷歌技術人員完全沒有想到的是,這項技術的聯想功能“過於強大”,比如用戶輸入“女人”,一些“涉黃”的片語就會被“聯想”到搜索詞後面。

  “谷歌研究這項技術的本意是方便用戶,但在其研究過程中疏忽了‘涉黃’的考慮,這是一種所謂的‘過失’,因為我們現在沒有一個準確的法律詞彙來界定這種行為,只能臨時借用刑法中的詞彙來說明它。”吳允解釋,在《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中,也因為沒有界定像谷歌、百度這樣只提供搜索服務的網站職責,必然導致技術人員在技術創新研究中對很多法律層面需要注意問題的忽視,畢竟技術與法律是兩個領域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谷歌半年內被譴責處罰多次,又犯事的原因。也就是說,因缺少法律層面的嚴厲制約,導致了研究人員的大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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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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