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公佈:谷歌中國網站未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淫穢色情內容的過濾工作,大量境外網際網路上的淫穢色情資訊通過該網站傳播到我境內。舉報中心對谷歌中國網站進行強烈譴責,要求其對淫穢色情和低俗內容進行徹底清理。國家有關部門近日也召見了“谷歌中國”網站負責人,對“谷歌中國”網站大量傳播淫穢色情內容進行執法談話,宣佈對“谷歌中國”網站的處罰措施,暫停該網站境外網頁搜索業務和聯想詞搜索業務,並責令其立即進行整改,徹底清理淫穢色情和低俗內容。一時間,谷歌成為眾矢之的。
三條法律紅線讓谷歌不能“無辜”
隨後,筆者在“谷歌”上搜索網民對此事件的反應,發現很多網民在法律上的迷惑主要是:谷歌只是一個網路搜索工具,其並沒有主動提供淫穢低俗的內容;淫穢低俗內容是網民自己搜索的或網路內容提供商發佈的,因此谷歌是無辜的。但是,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谷歌真的無辜嗎?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打擊網路淫穢資訊,我國建立了完整的金字塔型法律規範體系,從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一直到紅頭文件,內容上涵蓋了從網路資訊服務、資訊安全到網路文化產品等各個方面。法律如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規如《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行政規章如《中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
從內容上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網際網路的淫穢資訊的管制是全方位的。其一,禁止所有與網路淫穢資訊相關的行為。我國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製作、發佈、複製、查閱和傳播淫穢資訊。也就是說,我國法律法規全面禁止在網路上出現淫穢資訊,不僅禁止公開製作、發佈和傳播,而且禁止私人的複製和查閱。如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資訊:……(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其二,我國法律還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淫穢站點連結服務。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3條規定:“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在網際網路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連結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其三,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違反關於網路淫穢資訊的禁止性規定的罰則,從行政處罰到刑罰,形成了一個由輕到重、銜接緊密的處罰體系。如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公安機關電腦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伺服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第20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執法部門處罰“谷歌中國”是有比較充足的法律依據的。谷歌雖然只是搜索引擎,並不是淫穢資訊的內容製作者和發佈者。但是,一方面通過谷歌提供的搜索,能夠輕易地連結到淫穢站點,或者通過網頁快照可以接觸到淫穢資訊,尤其是一些外文淫穢網頁和海外淫穢站點。另一方面,在谷歌的聯想詞搜索中,當用戶在谷歌中搜索某一個詞彙時,谷歌會同時列出該詞的聯想詞以簡化搜索步驟,但部分詞彙的聯想詞中存在淫穢色情內容,自動提供了很多淫穢資訊關鍵詞。這些都屬於我國法律法規上明確禁止的“提供淫穢站點的連結服務”,也屬於廣義上的“傳播”淫穢資訊。
網路分級制度利於未成年人保護
處罰谷歌固然于法有據,但我國對網路淫穢資訊的管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其一,應轉變立法思路,由“堵”轉而為“疏”。目前的立法思路立足於堵住網路上所有的淫穢色情資訊來源,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色情源於禁忌,有著深刻的人性根源,而網路傳播的特點是不特定人對不特定人進行動態的傳播,而且,現代的淫穢資訊都是批量生產的,背後是看不見的資本之手,其逐利的本性使其無孔不入,因而無論是從人性上、技術上還是從政治經濟上,完全消滅網路淫穢色情都屬於“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試圖將網路淫穢色情資訊從公共領域的製作、發佈和傳播到私人領域的複製、查閱,都予以禁止,導致違法的底線極低,違法者眾,而“法不責眾”,其直接後果便是選擇性執法和運動式執法,最後網路淫穢資訊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因此,對於網路淫穢資訊的管制,應該重點放在公共領域的製作、發佈和傳播上,而對於私人的複製、查閱,則交由成年個人的道德自律。穆勒在其名著《論自由》中對此有精闢的論述:任何行為,只要不危害或妨礙他人,即不應加以干涉;法律沒有實施道德的責任。
其二,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應該實施網路分級制度。目前,廣為世界各國採行的電影分級制度,可以作為網路分級制度的參考。一般來說,網站和網頁至少可以分為限制級和非限制級,也可以細分為更多的四級、五級,不同的級別向不同年齡的人群開放。非限制級,所有每人平均可以瀏覽;而限制級,則禁止對未成年人租售、散佈、播送、或公然陳列。對於網站和網頁的分級鑒定,可以成立專門的鑒定委員會來承擔該項職能。實際上,我國臺灣地區已從2005年開始啟用網路分級制度,成為全球第一個強制網路分級的地區。該制度將網路分為“限級”與“非限級”兩種,網路內容過多描述犯罪行為、自殺過程、恐怖血腥暴力及色情裸露,有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的被列為“限級”,未滿18歲者不得瀏覽。業者如果違規,將依“兒童青少年福利法”罰款10萬至50萬元。我國臺灣地區的網路分級制度及其制度實踐經驗,完全可以為我國大陸地區所參考和借鑒。
其三,應完善網路淫穢資訊管制的執法程式。目前,我國關於網路淫穢資訊的相關立法中,並沒有具體的執法程式規定。在網路淫穢資訊管制的執法程式中,最為重要的是如何認定淫穢色情資訊。因為“淫穢資訊”或“色情資訊”在法律上並非自明,相反存在很大爭議。上述所有立法中,並沒有對網路中的“淫穢資訊”或“色情資訊”進行界定,能夠供參考的界定是《網際網路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資訊自律規範》中第3條規定:“淫穢資訊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逗人們性慾,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資訊內容。”該條中具體列舉了7種情形。第4條規定:“色情資訊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3條中1至7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資訊內容。”這一界定援用的是新聞出版署1988年《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中對“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界定,但上述實體性界定同樣欠缺統一、確定的理解。因此,在制度上設立一個鑒定程式,是十分必要的。可供參考的是公安部1988年對《關於鑒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中確立的鑒定程式:需審查認定是否為淫穢物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鑒定工作,但要指定兩名政治、業務素質過硬的同志共同進行,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需重新鑒定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同級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等部門重新鑒定。(作者分別為中央民族大學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央民族大學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