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日前出臺《冬蟲夏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從事收購蟲草的,必須辦理蟲草收購許可證明。
《辦法》規定,凡是收購蟲草的都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允許經營蟲草的營業執照和有效身份證明到縣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蟲草收購許可證明。對於未取得蟲草收購許可證明收購蟲草的,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在沒收蟲草和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辦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吳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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