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根據此前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問題,衛生部“對症下藥”,于24日下發通知出臺了5條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以規範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各個環節。
據介紹,去年底至今年初的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發現了以下突出問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採購、查驗和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不規範的問題依然存在,複合食品添加劑問題突出;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不規範,誇大宣傳使用效果和擅自擴大使用範圍,誤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等。
為此,衛生部通知指出,要嚴格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嚴把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關。2009年6月1日以後新建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其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品質、檢驗方法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並且必須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通知要求,要規範複合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複合食品添加劑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範圍。企業申請生產許可時,複合食品添加劑的名稱、組分、生產工藝應當符合複合食品添加劑通用安全標準;各組分含量及其品質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複合食品添加劑。
通知強調,要嚴格規範食品添加劑經營主體準入行為,依法登記註冊食品添加劑經營主體,查處和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督促食品添加劑銷售者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等自律機制。
通知要求,規範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生產經營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包裝上必須具有標簽,標簽上應當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必須如實載明相關內容。複合食品添加劑不得誇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上市銷售的複合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標簽和說明書中標識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通用名稱和含量。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標識不合法或者實物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銷售。
通知指出,食品生產者和餐飲單位採購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產品的許可證明和合格證明文件,不得採購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嚴禁採購非食用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生產企業要嚴格依法建立食品添加劑採購、查驗、使用記錄製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有效期限內的衛生許可證的食品添加劑。食品銷售者不得在食品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質和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