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記者 王煒)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並拓寬保障性政府昂建設資金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銀監會等七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援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按照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支援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實施意見》提出,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髮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必須定向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禁止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為了保障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實施意見》特別強調,應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援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嚴格控制貸款規模,禁止無償調撥使用。試點不改變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所有權,不影響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試點實施方案時,必須徵求繳存職工意見。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公佈試點的建設規模、開發單位、建設成本、供應對象等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同時,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保障性住房,必須嚴格控制供應對象,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完善申請、審核、輪候、復核等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在同等條件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優先購買或租賃。
為加強貸款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實施意見》明確,必須加強貸款管理,保證資金安全。一是設立資金監管專項賬戶,對貸款資金流動實行全程封閉管理。二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項目進行嚴格評審,並提交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管理,切實防範貸款風險。四是落實貸款抵押,借款人必須以在建項目、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足額抵押,不得重復抵押。五是規定試點城市政府承擔落實償還貸款的責任,確保貸款本息按時償還。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貸款支援保障性住房建設,有利於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積金收益,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有利於帶動住房投資和消費,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有利於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推動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據了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在《實施意見》印發後60日內,將試點城市名單及實施方案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核批准。《實施意見》同時強調,非試點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任何項目貸款。必須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銀監會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在住房公積金試點工作中出現違紀行為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