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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施行 投保人如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時間:2009-10-21 08:46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0月20日電 題:新保險法施行,投保人如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毛曉梅、李芳芳

  隨著居民風險意識和財富意識的日益提高,商業保險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尤其是新保險法10月1日開始施行以來,很多人想知道如何與保險公司打交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為了能夠明明白白投保,記者近日走訪了一些保險專家。

  不可抗辯條款限制隨意解約 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防“扯皮”

  近日,媒體紛紛報道了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首例適用不可抗辯條款的保險合同糾紛,稱該案件為“全國運用新保險法第一案”。

  不可抗辯條款是今年新修訂的保險法增設的條款,即客戶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2年內有權解除合同;但超過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再以該客戶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客戶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這條規定可以限制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隨意解約。以往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有的保險公司為了拉到保費,大量吸收客戶投保,等到出險時卻說客戶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賠付。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專家郝演蘇表示,不可抗辯條款2年時間期限的設定,綜合了心理學及病理學等多種因素的考慮,非常人性化。將促使保險公司加大對客戶的回訪,加強對行銷員銷售行為的約束和規範。

  但也有人擔憂不可抗辯條款可能誘發的道德風險。美國友邦保險公司的保險專家表示,保險經營的前提是誠信,而誠信是相互的,只有建立了誠信的氛圍,才會真正有利於保險合同雙方。

  “按照法律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所以在購買保險前一定要認真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像買壽險產品,就要如實告知過往的病史和就醫記錄,以免將來發生不必要的糾紛而有違投保的初衷。”他說。

   免責條款須面對面說清楚 避免“視線誤差”

  免責條款是保險理賠中一直以來爭議最多的部分。根據保險原理,該條款的合理邊界是: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不能隨意免責;而屬於巨災範疇或明顯違法違背公序良俗等,超出保險公司承受能力的應作為“除外責任”。

  新保險法對於免責條款的一個新增亮點是:按照新法規定,保險公司在條款上做黑体標示等並不能代表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而還需要對免責條款的內容另行向投保人做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可能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郝演蘇認為,投保人在買保險時都有一個“視線誤差”的問題,即一般只能看到保障什麼,而忽略不保障什麼或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免責,上述規定比較有效地解決了投保人由於專業所限“看不懂”保險條款的問題。

  友邦保險專家強調,保險行銷員在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有義務向投保人說明合同中的內容,包括免責條款。公司已對所有行銷員進行了相關培訓,要求所有行銷員嚴格遵守各項規定。

  按照保監會出臺的與新保險法配套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在向個人銷售投連、分紅、萬能等投資型產品時,還要求投保人在合同上抄錄風險提示語句(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後簽名。

  為切實做到明明白白投保,保監會提醒投保人:收到保單後,還應再次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確定所買產品究竟符不符合自己的保險需求,如不符合可主動解除合同,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保險公司只收保單工本費。還有,接到保險公司回訪電話時,要認真聽客服人員提問並回答,如有疑問,應儘快撥打公司客服電話諮詢。

  理賠材料應注意留存 五個數字提高理賠效率

  為了一個理賠案件而多次奔波于保險公司是許多投保人的經歷。首都經貿大學保險係教授庹國柱說,過去有的保險公司會以“材料不全”的藉口為一個理賠案件讓投保人來往數次,因為舊保險法並沒有對理賠程式和時限作出嚴格規定,不利於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

  新保險法非常具體明確地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如果拒賠,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確認屬於理賠範圍的,應當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案件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天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此外,對於一些特殊的賠償案件,像大面積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農作物損失等,60天內無法確定賠款數時,應當預付賠款,待最終確定總額再支付剩餘差額。

  新保險法對理賠時限的前述規定,有媒體形象地總結為五個數字:“1、3、10、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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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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