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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發文明確醫改方向:高診費低藥費

時間:2009-11-23 13:57  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11月23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前聯合發佈《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全文如下:

  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的精神,現就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從我國醫藥產業發展現狀和醫療服務特點出發,充分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合理調控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水準,促進衛生事業和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衛生事業公益性特點,在強化政府對醫藥價格監管的同時,注意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競爭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

  二是鼓勵研發創新與使用基本藥物和適宜技術並重。醫藥價格制定要有利於激發企業和醫療機構提高創新能力和動力,研究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保護和扶持中醫藥發展,提高醫藥行業整體競爭能力,同時要兼顧經濟發展水準、基本醫療保障水準和群眾承受能力,鼓勵使用基本藥物和適宜技術,減輕群眾不合理的醫藥費用負擔。

  三是促進企業和醫療機構不斷提高產品品質和服務水準。政府制定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要體現品質差別,鼓勵企業提升產品品質,促進醫療機構改善醫療服務條件和提高診療技術,滿足群眾多層次的用藥及醫療服務需求。

  四是醫藥價格改革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醫藥價格改革要有利於促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與相關政策協調配套,同步推進。價格調整要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利益和群眾承受能力,統籌兼顧,逐步疏導矛盾。

  (三)目標任務

  到2011年,政府管理醫藥價格方法進一步完善,企業和醫療機構價格行為比較規範,市場價格秩序逐步好轉,藥品價格趨于合理,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明顯緩解。

  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符合醫藥衛生事業發展規律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醫藥價格能夠客觀及時反映生產服務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求;醫藥價格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方法科學;醫藥價格秩序良好,市場競爭行為規範。

  2009-2011年的主要任務:

  ——完善醫藥價格管理政策。調整政府管理藥品及醫療服務價格範圍,改進價格管理方法,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式,提高價格監管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合理調整藥品價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藥品價格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藥品價格。科學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價格。

  ——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在規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臨床診療、護理、手術以及其他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同時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對植(介)入類等高值醫療器械價格的監管。

  ——強化成本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完善藥品成本價格監測制度,加強藥品價格形勢分析,公開市場價格資訊,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定期開展醫藥價格檢查,規範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價格行為。進一步健全醫療機構醫藥費用清單制度,提高收費透明度。

  二、改革藥品價格管理

  (四)調整政府管理藥品價格範圍。政府管理藥品價格的重點是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對其中臨床使用量大面廣的處方藥品,要通過試點逐步探索加強價格監管的有效方法。

  (五)藥品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藥品價格的政策、原則和方法;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中的處方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價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政策,負責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中的非處方藥(不含國家基本藥物)、地方增補的醫療保障用藥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配的藥物製劑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形式和內容。

  (六)政府制定公佈藥品指導價格,生產經營單位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納入政府價格管理範圍的藥品,除國家免疫規劃和計劃生育藥具實行政府定價外,其他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由政府定價形式改為政府指導價,並對流通環節按全國性批發和區域性批發分別制定進銷差價率的上限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在不突破政府規定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

  (七)政府制定藥品價格原則上按照通用名稱制定統一價格。政府制定藥品價格,一般情況下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統一的指導價格。已針對特定企業制定的價格,與統一指導價有較大價差的,要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价差。今後對於符合國家鼓勵扶持發展政策且具有明顯不同品質標準的藥品,可以依據按質論價的原則,實行有差別的價格政策。

  (八)政府制定藥品價格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政府制定藥品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基本醫療保障水準、群眾承受能力、國家宏觀調控及產業發展政策、藥品臨床價值等因素。對於臨床必需但市場不能保證供應的普通藥品,可以適當提高價格。

  (九)科學確定藥品之間的差比價關係。進一步完善藥品差價比價規則,合理確定同種藥品中代表劑型規格品及價格,其他劑型規格品價格按照規定差價或比價關係制定。對可替代藥品和創新藥品定價逐步引入藥物經濟性評價方法,促進不同種類藥品保持合理比價關係。

  (十)鼓勵藥品研發創新。在合理審核藥品成本基礎上,根據藥品創新程度,對銷售利潤實行差別控制。允許創新程度較高的藥品在合理期限內保持較高銷售利潤率,促進企業研製開發創新藥品。

  (十一)引導仿製藥品有序生產和競爭。對今後國內首先仿製上市的藥品,價格參照被仿製藥品價格制定;被仿製藥品在國內尚未上市的,首先仿製藥品的價格依據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製上市的藥品,價格按照低於首先仿製藥品價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種仿製藥品生產企業達到一定數量時,應根據社會平均成本等情況制定統一價格。

  (十二)鼓勵基本藥物生產供應。按照通用名稱合理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核定基本藥物零售價格,要嚴格控制行銷費用,壓縮流通環節差價率。保持基本藥物價格相對穩定,保障國家基本藥物正常生產和供應。

  (十三)控制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導價藥品的流通差價率,對流通環節差價率(額)實行上限控制,並對高價和低價藥品實行差別差率控制,低價藥品差價率從高,高價藥品差價率從低,利用價格杠桿促進藥品流通領域兼併重組,擴大規模,集約經營,降低成本,減少流通費用。

  (十四)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銷售加成政策。按照“醫藥分開”的要求,改革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逐步取消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加成。改革過渡期間,要逐步降低醫療機構藥品加價率,在總體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價格高低實行差別加價政策。必要時對高價藥品實行最高加價額限制。中藥飲片加價率標準適當放寬。

  鼓勵地方結合公立醫院試點改革,統籌開展公立醫院銷售藥品零差率改革。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後減少的收入,可通過增加財政補助,提高醫療服務價格和設立“藥事服務費”項目等措施進行必要補償。

  (十五)規範藥品市場交易價格行為。藥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制定購銷價格,要加強行業自律,公開價格資訊,提高價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價格歧視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

  (十六)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管理方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各种醫療服務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十七)醫療服務價格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商相關部門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及項目、定價原則和方法,加強對地方制定醫療服務價格的指導和協調。基本醫療服務的指導價格,由省或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十八)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要體現公益性質。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要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兼顧群眾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制定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所依據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財政補助、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耗材)差價收益核算。

  (十九)改革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根據醫療技術發展和臨床診療需要,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合理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從嚴控制簡單以新設備、新試劑、新方法等名義新增醫療檢查檢驗項目,進一步規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逐步改革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的定價方式,積極探索有利於控制費用、公開透明、方便操作的醫療服務定價方式。社區、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開展的便民個性化服務,可以按照服務時間、服務次數等方式制定價格。

  (二十)合理制定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和不同職級醫師的服務價格。根據醫療機構等級、醫師級別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對醫療服務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導價格。要逐步拉開價格差距,促進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一)提高體現技術和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按照醫療服務補償合理成本的要求,結合政府財政投入情況,合理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逐步提高中醫和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等項目價格。

  (二十二)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價格監測。完善服務成本審核方法,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折舊費用按額定工作量測算。降低偏高的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促進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集約化使用。

  (二十三)加強醫療器械價格管理。合理控制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醫療器械範圍。對單獨收費的品種,要建立目錄進行管理。對高值特別是植(介)入類醫療器械,可通過限制流通環節差價率、發佈市場價格資訊等措施,引導價格合理形成。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強基礎工作

  (二十四)加強價格評審,健全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體系。完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評審制度,加強價格評審專家隊伍建設,健全藥品和醫療服務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醫藥市場價格調查、監測和資訊採集分析系統。

  (二十五)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式。公開政府定價程式和方法,增強價格決策透明度。建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制度。完善地區間醫藥價格資訊交流協調機制。制定和調整價格要廣泛聽取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服務單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消費者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積極性。

  (二十六)積極探索建立醫藥費用供需雙方談判機制。在政府制定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改革醫療保險支付方式,逐步實行按病種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和總額預付。積極探索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醫院協會)、藥品供應商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醫藥費用及付費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支付方式和費用談判機制的試點。

  (二十七)加強價格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醫藥價格明碼標價工作,全面推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器械和藥品價格公示及住院費用“一日清單”等制度。定期開展醫藥價格專項檢查工作。研究探索建立醫藥價格監督的長效機制,規範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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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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