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11月30日在官方網站上發佈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就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中的權利與在納稅過程中應負有的義務進行了詳細解讀。以下為公告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
2009年第1號
為便於您全面了解納稅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幫助您及時、準確地完成納稅事宜,促進您與我們在稅收徵納過程中的合作(“您”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我們”指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下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就您的權利和義務告知如下:
您的權利
您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情權
您有權向我們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稅、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您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您有權要求我們為您的情況保密。我們將依法為您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和您、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您的許可,我們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資訊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稅收監督權
您對我們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您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您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採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您如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我們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路傳輸等電子方式。您如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我們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我們。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您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們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我們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您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准許可權,審批您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您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您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您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我們發現後,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我們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我們將自接到您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我們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您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九、委託稅務代理權
您有權就以下事項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諮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十、陳述與申辯權
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我們就不得對您實施行政處罰;即使您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我們也會向您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我們不會因您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十一、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我們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您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您有權拒絕檢查。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您、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我們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您對我們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我們的職務違法行為給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我們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我們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您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您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我們會向您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您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您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我們將應您的要求組織聽證。如您認為我們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您有權申請主持人回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我們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您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我們徵收稅款時,必須給您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我們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