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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條例遭曲解 地方政府過度收集申請人個人資訊

時間:2010-02-24 12:51  來源:法制日報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需要提交哪些身份證明?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只要提交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即可。但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法治國情調研組近日公佈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在過度收集申請人的個人資訊,並被不合理地公佈出去了。

  調研組通過對全國43家城市政府網站的集中調查發現,公眾在提交申請時,除了要填寫姓名以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外,各網站還普遍要求公眾在以個人身份申請時提供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甚至性別、年齡等資訊,要求以法人及其他機構身份申請時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聯繫人的性別和年齡等資訊。

  被調查的43家網站有34家允許線上提交申請,這34家中僅有4家網站不要求提供上述資訊。另外,其餘9家不支援線上提交申請的網站所提供的指南、申請表格等文件也顯示,多數政府網站要求提供上述資訊。個別網站還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甚至要求通過網路上傳身份證掃描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營業執照掃描圖片。

  調研還發現,個別網站提供了所有申請的處理結果,其中並沒有隱去申請人個人資訊及申請內容,有損害申請人個人權益的風險。

  據內部人士介紹,網站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資訊,可能是為了審查申請人申請資訊公開的目的。這與《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13條關於依申請公開的規定有關。該條規定,公眾除了本條例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其中的“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理解為申請人必須有特殊需要才能申請公開資訊。

  正是基於這樣的理解,多數政府網站會要求申請人告知申請資訊公開的目的與用途,“這是對《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13條的錯誤理解”。調研報告指出:各地方政府過分關注申請人的身份,以至於要求其提供足夠詳盡的個人資訊,超出法定授權和法定目的收集個人資訊,是濫用個人資訊的表現,違背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0條關於申請人應提交材料的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不是將關注重點放在誰來申請資訊上,而是要解決政府機關如何依法向社會公眾提供資訊以提升其透明度。因此,即便申請人所提供的資訊未必都屬實,只要所申請的資訊不屬於不公開資訊的範疇,政府機關就有義務公開資訊,沒有權力和必要去審查申請人的身份。(記者萬學忠 李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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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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