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法庭受審
經過近一天的公開開庭審理,20日下午3時35分,審判長、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翀宣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大慶石油管理局原局長王永春被控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休庭。合議庭將依法擇期宣判。
襄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永春利用擔任吉林油田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中石油股份公司人事部總經理,中石油集團公司人事部主任,大慶油田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副局長,大慶油田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級晉陞、子女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另案處理)等人索取或非法收受67個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856.3011萬元。
截至2013 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永春的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對於差額部分中的4245.514萬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王永春利用職權為他人在油氣田區塊合作開發事項上提供幫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對被告人王永春應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指出,上述證據經過當庭舉證、質證,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案件具有關聯性,且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足以證明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事實,依法應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同時,被告人王永春主動交代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且關於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建議合議庭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發表了被告人罪輕的辯護意見,認為王永春具備多個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以及酌定從輕情節,建議法庭全面考量王永春的罪行,從輕進行處罰。
審判長指出,控辯雙方就定罪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各方觀點已經闡明,合議庭在評議時將予以充分考慮。
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王永春作了最後陳述。他說:“我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事實沒有異議,我的犯罪事實是客觀真實的,真心實意地接受法庭的審判。我完全徹底地認罪悔罪,我願意接受一切法律制裁。今後,我將積極改造,重新做人,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做一名對社會有用的人。感謝辦案檢察官、法官始終堅持全面、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始終堅持依法辦案,維護我個人的合法權益,也感謝我的兩位律師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盡了最大努力。”據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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