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無效的所謂最終裁決。對此,中方多次聲明,菲律賓共和國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國際法,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中國不接受,不承認。
中國長安網于2016年7月7日召開“菲律賓南海仲裁案違法性問題研究”研討會。會上六位專家學者就南海仲裁案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觀點,並進行了探討。以下是六位學者的發言。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所執行所長、副教授 趙英軍:
從法律角度來證明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違法性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所執行所長、副教授 趙英軍
黃海英 攝
一、仲裁庭管轄權及可受理性問題
在仲裁案中,菲律賓方面掩蓋問題的實質,通過包裝訴訟請求,濫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強制爭端解決機制行為,仲裁庭也無視仲裁案的實質問題而做出管轄權和受理可能性問題裁決。其中一個重要問題是,仲裁庭在判斷管轄權及受理可能性問題時,忽視或曲解了一般國際法上“法律爭端”的概念。
國際法上對於是否存在“爭端”的判斷問題,是以國家間公開地提出相互對立或抵觸的主張為條件;即,提出爭議的主體;對於什麼事項存在對立的主張,且這種主張或行為是客觀存在的。裁決中也明確承認了這一點,仲裁庭認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或事實主張與另一方的相反即可構成爭端。正如仲裁庭所說: 必須證明,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與另一方的相反才可以。在確定是否符合標準時,仲裁庭回顧了爭端在國際法語境下的含義,爭端是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分歧,是雙方在法律觀點或利益方面的衝突。同時,仲裁庭也認為,是否存在這樣一個分歧是由客觀事實決定。
然而,仲裁庭在判斷“爭端”是否存在時卻背離了上述一般國際法原則,完全忽視了“爭端”的客觀性要素。
以菲律賓第三項主張判斷為例,菲律賓訴求:黃岩島不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權利。菲律賓以“中菲外交部第十次和第十八次磋商及其他外交通信”為據,主張中菲間存在涉及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解釋有關的黃岩島法律地位的爭端。
對於中菲雙方上述與黃岩島有關的主張與行為,仲裁庭認為,應將是否存在海洋區域權利的爭端區別於雙方權利重疊的區域的邊界劃分的爭端。仲裁庭的這種觀點,在本案中的事實判斷中導致割裂了國家提出主張以及行為的客觀性,無法反映出當時方的實質主張;仲裁庭因此無視中菲雙方關於“中菲外交部第十次和第十八次磋商及其他外交通信”中的主張的實質,導致其對於“爭端”存在與否的判斷產生偏差。只要嚴格依據上述一般國際法上“爭端”構成條件,可以看出菲律賓請求多數屬於不可受理的事項範圍。
正是由於仲裁庭忽視“爭端”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性要素,仲裁庭才會在裁決中認為自己“既不了解菲律賓所尋求的任何其他東西,也看不到這些意見將會成功地對菲律賓的主權主張產生影響,菲律賓將問題縮小為兩國間的爭端,以這一完全合理的目標提起仲裁也被仲裁庭所接受”。在此情形下仲裁庭確認對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管轄權及可受理性,不僅缺乏合法性、違背公約的目的與宗旨,也損害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機制本身。
二、所謂“訴求不明確且範圍不確定”的“爭端”
與前述國際法上“爭端”的客觀性要素相關,客觀性要素還存在另一個方面的問題:仲裁庭具有管轄權的“爭端”必須是提起訴訟時已經客觀存在的,且“爭端”不能是需要通過訴訟過程中雙方的辯論而形成的所謂“爭端”。這一點已經在國際法的發展過程中在常設國際法院的一系列判決予以明確。
但是,菲律賓第15項請求為:“中國應停止進一步的非法主張和活動。”裁決認為:“這些主張和活動儘管可能與菲方意見書相關,但是自從菲方提交仲裁以來就一直不夠明確。因此,本庭目前尚不能確定雙方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適用與解釋以及在這個問題上本庭的管轄權範圍的確定上是否存在爭端。因此,本庭指令菲律賓對其意見書第15項訴求澄清內容和確定其範圍。仲裁庭保留與菲方意見書第15項訴求有關的管轄權問題的決定,以便綜合考慮菲方訴求的實體問題。”
從第15項訴求的表述上看,菲律賓試圖將提起仲裁時尚未形成的問題,通過將來仲裁過程的辯論形成所謂“爭端”。雖然菲律賓是希望將更多的問題牽涉進來,通過仲裁向中國施加壓力,但這是不符合一般國際法上對於“爭端必須是提起訴訟已經客觀存在”的原則。仲裁庭面對菲律賓所提出的這種所謂“爭端”的訴求,沒有裁決不可受理,而是試圖在實體問題審理階段來明確關於所謂中國的“進一步”非法主張和活動的“爭端”的內容和範圍,這已經嚴重背離了上述原則。
而且,從仲裁庭對第15項請求裁決可以看出,這個仲裁庭在管轄權與受理可能性的判斷上試圖超越公約所賦予許可權的範圍,仲裁庭的裁決具有很明顯的傾向性。
綜上所述,由於仲裁庭在“爭端”存在與否的判斷上,有意或無意地忽視了一般國際法上“爭端”概念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性要素,致使其管轄權以及受理可能性裁決產生了錯誤。裁決不僅缺乏合法性,而且損害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機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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