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2日,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關於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意見》規定,臺灣投資者來福建投資只要憑其返鄉證、入境手續等有關身份證明或投資主體資格開業證明等有效材料就可辦理登記。
福建省工商局副局長陳乙熙說,這大大減少了臺商來閩投資的程式和環節,降低了投資成本,增強了臺商的積極性,也進一步推動福建利用臺資的規模。
此外,福建省工商局還全面開通了"臺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綠色服務通道",受到臺資企業的讚譽。
[ 責任編輯:陽艷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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