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從5月14日正式公佈起開始生效。該《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關於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的有關規定,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作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釋。
據稱,《補充規定》的出臺對於規範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案件的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貿、文化、社會交流與合作,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22日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此後又分別作出《關於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關於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明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調解書、支付令,比照《規定》辦理,從而使申請認可案件的範圍擴大。該《規定》和這兩個批復施行以來,人民法院認可了一大批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仲裁機構的裁決,為維護臺灣同胞在大陸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制定《補充規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兩岸現狀和未來發展的需要,把為兩岸同胞謀福祉,最大限度地保護其合法權益,推動兩岸經貿、文化、社會交流與合作,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司法保障作為指導思想。《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財產保全、審查程式、審判組織、申請認可及審理的期限等問題。
《補充規定》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明確規定了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具有廣泛性和統一性。第三、具有現實性和針對性。第四、具有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第五、具有包容性和前瞻性。
《補充規定》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為臺灣同胞謀福祉所作出的一大舉措,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宗旨,標誌著審理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有利於增進兩岸同胞唇齒相依、血濃于水的骨肉情誼。 (陳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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