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12日召開的(福建)全省法院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上獲悉,自2009年3月漳州中級法院成立大陸首家涉臺案件審判庭以來,臺胞協助參與調解漳州法院各類涉臺案件110件、其他未進入訴訟程式的涉臺民商事糾紛130件;在審結的案件中77.6%調解撤訴結案,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53件,標的額達到2580萬元。
2009年,漳州市中級法院成立大陸首家獨立建制的“涉臺案件審判庭”,其後當地11個基層法院相繼成立“涉臺案件審判庭”。薌城、龍海、漳浦3個縣市區的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式,任命8名長期在漳州投資的臺胞擔任涉臺案件人民陪審員。漳州市兩級法院還聘請了20名臺胞擔任涉臺民商事案件調解員、監督員、顧問,將涉臺案件調解、審理、監督影響範圍擴大,讓擔任陪審員或調解員的臺胞臺商親自參與到案件的審理、調解中,參與審判過程監督。
“臺商對大陸法律相對不熟悉,通過臺胞陪審員或調解員來參與做他們的工作,使他們對大陸法院以及法律逐漸熟悉、信任,調解起來效果比較好。”薌城法院涉臺庭庭長蘇海森說。
同時,“涉臺案件審判庭”開闢涉臺案件“綠色通道”,實現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在立案階段主動詢問送達地點,當面確定涉訴臺商委託代理人,採用郵寄送達、委託送達等方式緩解涉臺案件文書送達難;針對臺商往來兩岸、參與法院調解時間相對少的情況,法官根據案情採用電話聯絡、電子郵件等方式,並選擇節假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漳州法院“涉臺案件審判庭”還構建多元化的涉臺糾紛調解機制,包括訴前調解機制和服務台商聯動機制等。合議庭主動與政法委、臺辦、臺商協會等溝通,共同開展涉臺民商事糾紛的排查調處和訴前疏導工作,最大可能地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
“調解比判決對案件雙方更有利,合議庭肯定優先選擇調解。為此,合議庭成員還有一項特別告知程式,和臺商講清調解的性質、作用,促使他們積極配合調解工作。”漳州中院涉臺審判庭庭長鄭通斌說。
另外,如何靈活選擇安排時間,成了合議庭時常考慮的問題。在調解漳州某臺資房地產公司與廈門某房地產公司合資合同糾紛案中,合議庭先後四次根據當事人的時間安排,在晚上和中午加班加點召集雙方進行協調,最終促使雙方握手言和。“對簿公堂並不是最好的選擇。”臺商黃先生十分感激合議庭,“調解時間還能根據我們的需要來定,確實難得。” (記者 包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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