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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規定個人遊陸客不得從事的活動 業界有疑慮

2011年07月07日 10:31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字號:       轉發 列印

  規定:涇渭分明

  據島內媒體報道,臺灣“移民署”日前給島內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發文,包括《陸客來臺自由行得從事活動一覽表》和《陸客來臺自由行不得從事活動一覽表》,要求“全聯會”轉知各旅行社遵循參考。

  在“得從事活動”中,包括逛街購物飲食、參加陸客團體旅遊、參加海外團體旅遊、參加一般島內團體旅遊、探訪親友、掃墓祭祖、健檢美容及保健養生、參加婚禮、參加藝人宣傳及演唱會歌迷活動、參觀展覽、參訪公司工廠、參加同鄉會和宗親會活動、與民意代表及官員餐敘等共22項。

  “不得從事活動”則包括不得參加選舉造勢活動、不得參加政治性質公眾活動、不得進入軍事防務地區、不得進入臺灣實驗室及生物科技及研發等重要單位、不得至各軍事基地要塞保壘窺視拍照或攝影、不得從事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危害社會秩序之行為、不得接受公司邀請從事工作之行為、不得接受媒體邀請上電視節目發表意見、不得接受邀請發表演說或授課、不得簽署意向書或招商、不得違反其他法令有明確範圍之行為共11項。

  操作:模糊不清

  行文剛剛下發,在陸客人潮以及錢潮的誘惑下,“不得在軍事基地拍照”一條,立即就有重頭人物唱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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