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行政當局8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的最短年限由6年縮減為4年,預估將涉及到20000名大陸配偶。
臺灣行政當局這次修法將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的標準統一,避免歧視。將現行大陸配偶來臺取得身份證的規定,由現行依親居留滿4年,改為依親居留滿3年,每年在臺灣合法居留期間須超過183天,可申請長期居留;由長期居留到取得定居的資格,也從2年縮短為最快1年。
依修正草案規定,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期程最短4年,最長8年,依親3年後,第4年在臺居住滿335天,可取得身份證。
另外也可選擇依親3年後,在臺連續2年,每年居住滿270天,或連續在臺5年居留、每年住滿183天。也就是3加2(等於5年),或3加5(等於8年)的居留年限。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期程為4至8年,和外籍配偶標準相同。草案也增訂居留期間並計轉換的規定,以利修法前後實務銜接。
根據臺灣內政部門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累計已逾46萬人,其中大陸配偶約佔30萬人,目前已有9萬多人取得身份證。目前已在臺居留4至5年,修法後將可立刻受惠的大陸配偶,粗估約有20000人。
臺行政當局負責人陳衝說,希望大陸事務主管部門同內政部門,向立法機構朝野黨團爭取支援修法案通過。(記者何自力 林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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