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保護臺灣投資者合法投資權益,鼓勵臺灣同胞赴大陸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商務部網站20日公佈了《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實施。
根據暫行辦法,臺灣投資者以其直接或間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企業(轉投資企業),可根據本辦法提出申請,將該第三地投資者認定為視同臺灣投資者(轉投資認定)。
暫行辦法中的“臺灣投資者”是指以下自然人或企業:
(一)持有臺灣地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在臺灣地區設立登記的企業,包括公司、信託、商行、合夥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大陸和臺灣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登記的海外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以及未從事實質性經營的實體。
暫行辦法明確,商務部會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和管理工作。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