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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

2013年06月22日 08:16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兩岸兩會領導人第九次會談21日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是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

  大陸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

次部門

市場開放承諾 其他承諾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臺灣會計師在大陸設立的符合大陸《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仲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臺灣會計師應取得大陸會計從業資格,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陸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準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①對已持有大陸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大陸執業的臺灣會計師(包括合夥人)每年在大陸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大陸註冊會計師實行。

②臺灣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適當簡化對臺灣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部門或

次部門

市場開放承諾 其他承諾
A.專業服務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1)對於方案設計沒有限制

要求與大陸專業機構進行合作,方案設計除外。

(2)沒有限制

(3)①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對於個人業績,其在臺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臺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②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臺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臺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

③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④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大陸合營者出資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4) 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準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僱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僱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①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臺灣服務提供者可以在臺灣完成或由大陸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大陸認可。

②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持有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參加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③允許取得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在福建省註冊執業,不受在臺灣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注: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臨時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ST/ESA/STAT/SER.M/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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