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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案在臺或現轉機 牽涉兩岸關係引島內爭議

2014年01月22日 08:00 來源:環球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在金門擔任連長時遊到大陸的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林毅夫原遭臺灣“國防部”通緝,“軍審法”修正後,由金門接手偵辦、繼續通緝,近日該案再起波瀾。臺灣“監察委員”發函“法務部”提出六大問題,要求“檢察司長”等22日上午到“監察院”說明。綠營將此解讀為馬英九要為林毅夫解套,林案因為牽涉兩岸關係的定義再度在島內引發強烈關注。

  據臺灣《自由時報》21日報道,針對林毅夫繼續遭通緝的適法問題,“監察委員”葉耀鵬和趙昌平給“法務部”發函稱,“國防部”對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的林毅夫遲延23年發佈通緝令,且迄今堅不撤銷,“為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正案,承平時期軍人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處理,法律有所變更,認有深入了解之必要”。他們提出六大問題,包括“人民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參與對岸的黨政軍組織或為其成員,只能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罰,所以林毅夫縱然參加中共黨政軍組織,應不構成犯罪”以及“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失蹤滿3個月即停役。林毅夫此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份,自然就沒有投敵行為再繼續的問題”等。他們援引學者的觀點稱,林毅夫雖于1979年5月16日進入“敵區”,但沒有立即在中共黨政軍或政治機構任職,而僅僅是繼續求學獲得學位,並在教育機構任職,“是否影響其成立投敵罪?”另據《聯合晚報》報道,他們同時發函“國防部”,要求其派人22日為林案赴“監察院”說明。

  對此,“國防部”21日稱,有關林毅夫追訴時效問題,學者及各界提出不同見解,“國防部”不便評論,但對於林毅夫“投敵叛逃”行為嚴厲譴責的立場從未改變。“國防部”還稱,林毅夫現為中共政協常務委員,任期至2018年3月,“其投敵犯行仍在繼續中,但因犯罪行為尚未終了,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追訴權時效最長可達37年6個月”。

  綠營對此反應強烈。民進黨“立委”邱議瑩21日稱,林毅夫事件是幾十年前的事情,如果“監察委員”真的認為他不是叛逃的話,早該提出調查和約詢,而現在正值“監察委員”提名的敏感時刻,這個動作“顯然是要做給馬英九看的”。“臺聯黨”21日稱,馬英九是想利用“軍審法”回歸司法之際,透過“監察院”向“法務部”施壓,要求其做出對林毅夫有利的法律解釋,讓林毅夫回到臺灣,“真正的原因,就是馬英九想不費一兵一卒,促成終極統一”。《自由時報》也稱,“監察院”此舉是將手伸進司法,為林毅夫解套,“不排除背後來自馬總統的意志”,但“投敵犯行牽涉到軍人對國家忠誠的核心價值和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不允許有模糊空間”。

  對於各種爭議,“監察委員”葉耀鵬21日回應稱,他對林案沒有特定立場,此案完全是依法論法,但他不排除未來在調查報告中就林毅夫是否屬於投敵罪的繼續犯,要求大法官解釋。他還說,若法律解讀林毅夫屬投敵繼續犯,誰也不能插嘴,只是臺灣仍將中國大陸認定為敵人,“卻有這麼多臺商在大陸經商,現實上難免有矛盾,因此不排除申請大法官解釋”。“監察委員”趙昌平稱,林毅夫案從軍法移交司法後,法律適用問題引起法學界及輿論界爭論,“不能說約詢他們來表示意見,就是干預司法”。《聯合晚報》稱,葉耀鵬、趙昌平2009年曾糾正“國防部”。當時糾正案文認為,“國防部”對林案多年來採取淡化消極的處理態度,且對“叛逃人員”的法律適用問題仍未定論,傷害“國軍”威信並影響當事人權益。

  針對林毅夫刑事追訴問題,大陸國臺辦新聞發言人馬曉光日前表示,那是幾十年前在兩岸特殊的歷史背景、特定的時空狀態下發生的;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形勢下,希望臺灣方面能夠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早日同意林毅夫回臺,“探親、祭祖畢竟是人之常情”。 【環球時報駐臺北特約記者 孫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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