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胞沒辦就業證,遭遇工傷能否索賠?員工上班睡覺,企業能否開除?單位開除員工,能夠繞過工會嗎?
昨日,廈門中院發佈涉臺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並介紹了廈門法院對涉臺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後,臺資企業勞動爭議案例的三大主要特點。
典型案例1:
沒有通知工會 單方開除員工
用人單位沒有通知工會,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是違法行為?近日,勞動者王先生為此狀告一家臺資企業,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被告企業是一家製衣公司,企業答辯說,解除合同是有合法理由的,因為王先生連續曠工四天,公司就張貼公告,以王先生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王先生的勞動合同關係。
法院審理髮現,因公司解除與王先生的勞動合同關係並未事先通知工會,因此,法院認定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支援了王先生的訴求,要求公司支付賠償。
法官提醒
沒通知工會,開除人違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務必履行告知工會的程式。
典型案例2:
員工上班睡覺 企業能否開除?
近日,廈門涉臺法庭受理了一個因“上班睡覺”引發的勞動爭議官司。
勞動者胡先生受雇于一個臺資塑膠公司,不久前,公司以胡先生上班時間睡覺,嚴重違反被告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將胡先生開除。
據公司介紹,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上班時間睡覺者,一律記三個大過並開除處理,當天工資以曠職論處”。
但是,胡先生不服開除決定,為此將公司告上法庭。他起訴稱,自己上班期間並沒有睡覺,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由於公司未能舉證胡先生在上班時間存在睡覺的情形,因此判決支援了胡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開除員工,需要保存證據
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應以適當方式保存相關事證,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典型案例3:沒辦就業證臺胞維權難
臺灣地區居民老林在廈門一家金屬製品公司工作,但是,他一直未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後來,老林在公司電鍍自動線調試生產時不慎燒傷。
因雙方協商申報工傷事項未果,近日,老林起訴到廈門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但是,由於老林未辦理就業證,法院認定該事宜不屬勞動法律規範調整範圍,判決駁回了老林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沒辦就業證,索賠不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臺灣地區居民在大陸就業,務必及時辦理就業證,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涉臺勞動維權存在三大問題
昨日,導報記者從廈門中院獲悉,廈門涉臺勞動爭議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2014年,廈門法院受理臺資企業勞動爭議案件受理171件,同比上升50%,審結155件,同比上升44.86%。
據廈門中院涉臺法庭介紹,目前涉臺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存在三大問題。一是企業管理制度不健全。如有的企業未建立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導致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有的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制定的規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規定,任意解除勞動關係。
二是勞動者缺乏依法維權意識。如有的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強、維權不夠及時,有的勞動者訴求不合法、不合理。
三是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存在缺陷。企業內部未建立相應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工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缺失,使得大量涉臺勞資糾紛未能及時化解。
針對這三大問題,中院建議多措並舉,構建和諧共贏的勞資關係。另外,要積極推進臺資企業工會組建,工會要重點針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與終止、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方面情況進行監督。(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 陶小莫/圖)
[ 責任編輯:張曉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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