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務部”17日表示,為落實兩岸協議的“罪贓移交”規定,在臺灣“法務部”與大陸公安部共同成立的“兩岸罪贓協處專責小組”聯繫安排下,臺灣將查扣的詐騙犯罪所得款項約40萬餘元(新台幣,下同),歸還給大陸4名受害人。
據臺媒報道,全案緣于詐騙集團冒充大陸公安及檢察官,撥打電話給大陸民眾,以被害人涉案必須提供銀行存款予以監管為由,誘騙被害人相繼匯出款項,又透過IP位置在臺灣及東南亞的網上銀行操作,逐層匯轉款項至大陸不同人頭賬戶。
之後再由在臺灣車手持大陸銀聯卡于自動櫃員機提款,經扣除約定的不法酬勞後,再將大部分贓款轉匯到集團指定的其他賬戶。
臺灣詐騙集團車手陸續落網後,經承辦檢察官查扣犯罪所得,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他們應執行1年2月至2年10月不等徒刑,判決中並認定4名大陸被害人受詐欺的情節及損害金額。
判決確定後,臺中地檢署向臺灣“法務部”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按兩岸協議“罪贓移交”規定返還扣案贓款給大陸被害人,經“法務部”循兩岸司法互助程式聯繫大陸公安部,完成聯絡、詢問大陸被害人及返還款項的前置作業後,17日得以順利匯款。
據悉,這是臺灣自去年4月首次返還大陸被害人詐騙贓款以來的第三件,迄今累計已返還102萬元。大陸則經由最高人民法院返還臺灣被害人詐騙贓款計4件,累計返還金額約1200萬元。
臺灣“法務部”表示,未來仍將持續落實兩岸協議“罪贓移交”規定,相互協助追返流入對方境內的不法資產,以維護兩岸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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