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辦臺灣辦? 民進黨政治操作的騙局
民進黨當局一口咬定香港對陳同佳在臺殺人擁有“司法管轄權”,以因應陳同佳願意赴臺投案,可能對2020“大選”選情產生的負面衝擊。由於陳同佳案引發了香港示威動亂迄今,而民進黨也趁機政治操作表達支援,如果該事件順利地走進了正常司法追訴程式,民進黨在香港“反修例”示威中“撿到的槍”,恐怕將要在選戰中失去火力。眼看著民進黨當局欺瞞大眾的謊言將被戳破,於是他們再採取了“香港不辦,我們來辦”的說法,再撒下一個政治操作的騙局。
港府對陳同佳在臺殺害港人仍有“司法管轄權”,這是民進黨新騙局的立論基礎,而且是根據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的見解,此從法務部的新聞稿中可以得知。張達明確實在今年五月時,發表過香港對在香港境內“預謀”但在境外殺人的情形,仍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主張。然而,張達明是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5條而為主張,但該條文並不適用陳同佳的情形。
該條文的規定為“任何人在香港境內串謀、同謀及議同謀殺他人,以及在香港境內唆使、鼓勵、勸說、試圖勸說或建議別人謀殺他人,不論其謀殺對象屬何種國籍或具有何種公民身份或在任何地方,均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條文中無論“串謀”、“同謀”和“議同”皆非指“殺人者係預謀”,而是指存在另外未著手殺人者,但其在境內與殺人者“串謀”、“同謀”和“議同”在境外殺人,則仍均屬犯罪而可追訴。
不僅如此,在今年四月時,張達明也曾承認香港對陳同佳境外殺人並無司法管轄權,而他認為事件並非只有通過修訂《逃犯條例》才能解決,並進一步指出“港府可透過簡單方法修例,先容許針對今次案件作一次性引渡;又或者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賦予香港法庭有權審理有關案件,這些做法都較修訂逃犯條例爭議較少,較易在短時間內獲我立法會通過”。這些建議主張,顯然以認為香港對陳同佳並無司法管轄權為前提。
無論如何,香港法律對刑事案件採“屬地主義”,亦即只有行為或大部分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香港才擁有追訴的權力。個別學者提出與上述原則不同的見解,何以能夠成為民進黨當局認定香港政府擁有司法管轄權的理由?就如同臺灣也有不少學者的見解,認為民進黨當局應積極促使陳同佳赴臺受審,以彰顯臺灣的主權,但何以民進黨當局卻持排斥與陰謀論的態度呢?
蔡英文以臺灣地區領導人的身份,對陳同佳願赴臺受審提出了“香港不辦,我們來辦;只有逮捕,沒有自首;維護主權,伸張正義”的口號,刻意混淆視聽,無非是淩駕司法的政治操作。香港並無司法管轄權,卻硬稱他們可管而不管,這已是欺騙社會大眾的失格行為。
如果蔡英文真心維護主權,她應該表示“任何人在臺灣違反了臺灣地區相關法律規定,臺當局必將依據法律究辦到底”,而且,她也應該嚴正聲明“不管香港辦不辦,我們都要爭來辦”。要判斷是不是真心顧“主權”?看的是臺當局在立場上是主動或被動?以及態度上是積極或消極?蔡英文的“香港不辦,我們來辦”,反而突顯了她並無伸張主權的用心,因為她只關心民進黨的政權。 (作者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