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改 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
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 梁曉輝 張蔚然 張素)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修改後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與外商投資法相銜接。
修改後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將於2020年1月1日實施,主要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刪去第八條、第十四條關於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實行審批、備案的規定,並相應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二是調整第七條第一款關於臺灣同胞投資方式的規定,不再按照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來劃分臺灣同胞投資方式,將該款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今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外商投資法。此前中國商務部部長鍾山在作說明時表示,為確保臺灣同胞投資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紅利,更好地鼓勵和促進臺灣同胞投資,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有必要根據外商投資法的原則和精神,對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作相應修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