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新聞發佈會實錄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歡迎參加國務院臺辦和相關部門聯合舉辦的專題發佈會。
當前臺海形勢複雜嚴峻。民進黨當局頑固堅持“臺獨”分裂立場,大肆宣揚“臺獨”分裂謬論,妄圖“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嚴重違背島內主流民意,嚴重破壞臺海和平穩定,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於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我們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聽之任之,必須反制,必須懲戒。
為嚴厲打擊“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製定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於今天發佈施行。
為幫助大家全面準確理解這份重要涉臺司法文件,我辦特別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馬岩庭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張慶彬副廳長,公安部法制局孫萍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司法部律師工作局田昕局長,為大家介紹解讀這份司法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
首先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馬岩庭長介紹《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各位記者,大家下午好!我向大家介紹《意見》出臺的有關情況。
一、《意見》的制定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明晰了國家在臺灣問題上的紅線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為依法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據。
一段時間以來,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臺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臺海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對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臺獨”頑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必然要求,也是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應有舉措。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經研究論證,共同制定了《意見》。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式規範等作出明確規定,《意見》共計22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針對分裂行徑,明確“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認定標準。對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臺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意見》根據刑法規定,明確了對“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並對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作出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二是立足依法嚴懲,重申從重處罰情節和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等情形。針對“臺獨”頑固分子與外部勢力勾結謀“獨”行徑,《意見》根據刑法規定,明確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對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強調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臺獨”頑固分子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三是堅持罰當其罪,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在堅持依法從嚴基礎上,《意見》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意見》專門規定“臺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四是遵循法定程式,規範“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辦理。《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利;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式,並對缺席審判程式中的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作出明確規定。
五是嚴密刑事法網,築牢反“獨”法治防線。為有效防範、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意見》在附則中規定,對於“臺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
需要指出的是,《意見》針對的是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動,不涉及廣大臺灣同胞。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將指導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意見》規定,堅決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定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謝謝大家!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謝謝馬庭長。現在請大家提問。
新華社記者:《意見》明確了對“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能否詳細介紹一下《意見》是如何規定的?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這個問題請最高人民法院馬庭長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謝謝記者的提問。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其中,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關於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4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一是發起、建立“臺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臺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臺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這是分裂國家犯罪的典型行為方式。
二是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臺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這主要是針對“臺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臺獨”作出的規定。
三是通過推動臺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臺灣獨立”的。這一情形主要針對的是“臺獨”頑固分子拓展所謂“國際空間”,“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分裂行徑。
四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援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臺獨”頑固分子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利用職權操弄“漸進臺獨”、打壓支援統一的正義力量,危害嚴重,故規定為分裂國家罪的一種情形。
關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1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明確規定,以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頑固宣揚“臺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看臺海和日月潭天新媒體記者:請問公安機關將如何貫徹《意見》打擊“臺獨”頑固分子?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這個問題請公安部孫萍副局長回答。
公安部法制局孫萍副局長、一級巡視員:感謝您的提問。“兩高三部”的《意見》為公安機關依法打擊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臺獨”頑固分子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準確認定犯罪、正確適用程式等方面,提供了更為精準的指導。
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辦理案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中的首要分子以及罪行重大的,尤其要重點打擊、依法嚴懲。
同時,對主動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法定條件的,經依法核準後,公安機關也可以依法撤銷案件。
人民法院報記者:“臺獨”是分裂國家的嚴重罪行,請問《意見》是如何體現從嚴懲處“臺獨”頑固分子的?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這個問題請最高人民法院馬庭長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在刑法分則中列在第一章,屬於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臺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因此《意見》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立場,具體可以概括為“三個嚴”:
一是嚴密法網。《意見》聚焦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臺獨”頑固分子,通過梳理、列舉典型的“臺獨”分裂行徑,明確了對“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以精準打擊懲治。同時,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織密懲治“臺獨”頑固分子的法網。
二是嚴格追責。針對“臺獨”頑固分子主要活動範圍在臺灣地區及外國的情況,《意見》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式。針對不知悔改、大肆謀“獨”挑釁者,《意見》規定,“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些規定相互銜接,體現了對“臺獨”頑固分子嚴懲不貸的堅決態度。
三是嚴厲懲處。《意見》突出打擊重點,針對危害嚴重、應予嚴懲的情形,細化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為從嚴懲處提供遵循。例如,《意見》規定,多次參與“臺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在“臺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幹作用或者積極協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分裂國家罪的“積極參加”,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應當認定為“罪行重大”,依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是就總體而言的。在堅持總體從嚴基礎上,《意見》也作了一些從寬規定,以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人民日報記者:《意見》提到可對“臺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可否介紹具體規定和主要考慮?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這個問題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張慶彬副廳長回答。
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謝謝您的提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於缺席審判程式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本章規定彰顯了國家對於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堅定意志,為嚴厲懲處危害我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意見》對該規定進行了重申和明確,針對的對像是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勢,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臺獨”頑固分子。對這些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只要我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臺獨”頑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只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我們都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中國新聞》記者: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請問在追訴時效期限上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這個問題請公安部孫萍副局長回答。
公安部法制局孫萍副局長、一級巡視員:感謝記者的提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情節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追訴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訴期限已過,按法定程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後,仍然可以依法追訴。
根據“兩高三部”《意見》的規定,再強調兩點:一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如果是連續實施、繼續實施的,那麼對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時間是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的,要在犯罪終了之日起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限。這就意味著,“臺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
二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在被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對於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臺獨”頑固分子,一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何方,都將依法終身追責。
香港鳳凰衛視記者:或許有臺灣民眾會擔心這份司法文件影響他們的言論自由,可能對參與兩岸交流產生顧慮。請問發言人對此有何回應?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
《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臺獨”頑固分子,以及他們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臺灣同胞。“臺獨”是導致臺灣兵兇戰危、民眾利益受損的最大禍源。只有依法嚴懲“臺獨”分裂犯罪,臺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紅利,才能真正過上和平安寧的好日子。
我們始終尊重、關愛、造福臺灣同胞,熱忱歡迎和支援廣大臺灣同胞參與兩岸各領域交流合作、共用中國式現代化發展機遇。希望廣大臺灣同胞堅守民族大義、順應歷史大勢,充分認清“臺獨”分裂的極端危害性、破壞性,站在歷史正確的一邊,堅決反對“臺獨”分裂和外來干涉,以實際行動維護臺海和平穩定和自身安全福祉,與大陸同胞攜手共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美好未來。
法治日報記者:請介紹《意見》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利的相關規定及主要考慮。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這個問題請司法部田昕局長回答。
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田昕:謝謝這位記者朋友的提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臺獨”頑固分子涉嫌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享有辯護權等訴訟權利。
《意見》第16條、第19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託辯護人作了具體規定,體現了打擊震懾犯罪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統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在委託辯護律師時,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執行。例如,在缺席審判程式中,被告人有權委託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託一至二名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香港《中評社》記者:《意見》明確懲治的是“臺獨”頑固分子,請問除了大陸方面已經公佈的10人以外,是否還會涉及其他人?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這個問題由我來回答。對於實施《意見》規定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臺獨”頑固分子,國家執法司法機關都將堅決採取懲治措施,依法嚴懲不貸。奉勸“臺獨”頑固分子在懲“獨”法網和刑事利劍面前,儘早認清形勢、趕緊懸崖勒馬、儘快痛改前非。
謝謝各位記者朋友,今天的專題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也謝謝各位庭長、廳長、局長的參與。稍後新華社將受權發佈《意見》全文。歡迎大家持續關注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