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在臺離婚說明 高雄/辜鳥鷗

時間:2016年08月01日 16:38:46

  兩岸婚戀不幸走上離婚一途時,在臺灣辦離婚與在大陸辦理的方式大同小異,也有三種:兩願、調解和訴訟離婚。

  按照臺灣“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的規定,離婚手續同樣是按照以上三個順序來進行:當事人兩願離婚不成的只好上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但直接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也會當作調解的聲請,先進入調解程式,調解不成、其中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示送達”)或不在臺灣(要送達到臺灣以外的地方)的,才會正式進入訴訟程式。

  方式一:兩願離婚

  所謂兩願離婚顧名思義就是兩方都自願離婚,基本上與大陸的協議離婚意思差不多,但必須遵守規定的方式。

  首先要準備“離婚協議書”,網路上可以找到各種範例,除了離婚雙方簽名之外,還必須找到另外兩位證人一起親自簽名,證人的作用是親身眼見聽聞離婚雙方確實願意離婚,因此證人必須年滿二十歲、識字、精神狀況正常。另外,如果夫妻已經有小孩且尚未成年,在離婚協議書中也必須約定好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如何行使與負擔。

  接著就是要離婚的雙方本人親自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必須準備雙方的身份證,若大陸配偶還沒拿到臺灣身份證,那就是帶“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雙方的戶口名簿(如果大陸配偶還沒有臺灣的戶口就不用)、印章(可有可無,簽名也可以)、兩位離婚人和兩位證人共四個人都簽好名的離婚協議書、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要換身份證用的)、換身份證規費每張新台幣五十元、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三十元。

  辦好離婚登記的同時,雙方的婚姻關係就結束了,臺灣配偶領到新的身份證和戶口名簿就算完成,但還沒取得臺灣戶籍的大陸配偶們可千萬記得!同時申請五份臺灣前配偶的“戶籍謄本”和五份“離婚協議書謄本”,然後帶著“入出境許可證”或“依親居留證”去找最近的公證人(法院或民間的都可以,也沒有地區的限制)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的認證,記得提醒公證人是要帶回大陸用的,帶兩份返回大陸才能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從辦好“離婚事實宣誓書”的認證當天起算一個月後,大陸配偶就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省分的省公證(員)協會確認是否已經收到認證書的副本,收到的話,就可以去辦理復驗手續,接著就可以拿著復驗完畢的“離婚事實宣誓書”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這樣才算走完整個流程。

  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可以參照“兩岸婚姻通關密技第七關: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找公證人辦理認證的程式,請參考“兩岸婚姻通關密技第一關:在臺辦理單身證明和三代無血緣聲明”;認證書帶回大陸復驗的手續,敬請移駕“兩岸婚姻通關密技第二關:到公證協會復驗單身證明”。

  最後提醒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如果在“團聚”這個階段就離婚,大陸配偶在離婚成立後十天內就必須離開臺灣,如果沒有在十天內出境會被視為逾期。此外,請務必循正規管道出境(意思就是不要偷渡啦),曾經有臺灣人因為離了婚的大陸配偶不知道用什麼古怪的方式離境,結果沒有資料,後來這個臺灣人跟別的大陸配偶再婚時就GG了,因為他拿不出前配偶出境的紀錄…

  至於已經進入“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才離婚的大陸配偶,如果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可以繼續在臺灣居留的,不需要出境。大陸配偶離婚後不在臺灣居住的,離臺後再度申請來臺可以用探視子女的名義來臺,但千萬記得別將子女帶離開臺灣,否則以後在臺灣就沒有探視對象,當然就無法再申請來臺啰!

  方式二:調解離婚

  夫妻對於離婚這件事情沒有共識的話,絕大部分必須過一過調解離婚這個過場,這跟大陸的調解離婚概念很類似,不管聲請的是調解或判決離婚,一開始都會直接進入調解這個程式,除非夫妻一方行蹤不明以致于必須用“公示送達”通知,或夫妻一方確定不在臺灣導致通知必須送到境外,後面這兩種例外情形才會直接進入判決離婚的程式。

  調解必須到夫妻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調解或判決離婚,程式才會開始,聲請時必須提出聲請狀或起訴狀,網路上都有範例可以參考。如果雙方在調解這個階段都由本人表示同意離婚,調解就可以成立,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發給雙方當事人,這個調解的效力和確定判決是一樣的,法院會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離婚登記,因此就臺灣配偶而言,是可以省去跑“戶政事務所”這個程式的。

  但是大陸配偶還是必須像兩願離婚一樣,取得“離婚事實宣誓書”並辦理認證才能夠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因此還是建議調解離婚成立後,跑一趟“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登記(如果臺灣配偶不去,大陸配偶自己單方去也行),並且同時申請五份臺灣前配偶的“戶籍謄本”和五份“民事調解筆錄謄本”,接下來的程式就和兩願離婚殊途同歸了。

  方式三:判決離婚

  如果兩願或調解離婚都不成,那就只有走上判決離婚一途。

  在臺灣聲請判決離婚必須符合下列事由之一:重婚、與人通姦、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親屬或受他方直系親屬的虐待以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且仍在繼續中、夫妻一方企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以及有上述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這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其中一方負責的話,只有無過失的他方可以請求離婚。不過判決離婚的過程也因為個案有差別,所以這裡就不說明訴訟過程,直接從判決確定開始說起。

  臺灣的“地方法院”判決離婚並且確定之後,先向法院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接著就可以帶著離婚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了。此時辦理離婚登記不需要雙方一起去,只要其中一方去就可以了。

  但同樣因為大陸配偶需要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並認證後才能夠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所以還是建議自己跑一趟“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的同時申請五份臺灣前配偶的“戶籍謄本”和五份“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謄本”,之後去找公證人辦“離婚事實宣誓書”,接下來的手續就一樣走回到兩願離婚的後續流程上。

  說了這麼多,有沒覺得離個婚有夠難?既然如此,就別那麼快想離婚吧。多想想當初結個婚也挺不容易的,得通過多少關卡的考驗才能夠在一起?不記得?回去把小弟的“兩岸婚姻通關密技”系列文全部重讀一次吧!保證看完以後也會想到過程中各種酸甜苦辣。小弟想,兩岸不約而同地搞出如此雷同卻又同等複雜的離婚程式,不外乎也是一種提醒,要大家珍惜眼前人,別輕言離婚,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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