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批復時間 |
區域範圍 |
重 點 合 作 領 域 |
廣東珠海金灣臺灣農民創業園 |
2008年2月 |
位於珠海市金灣區平沙鎮,核心區規劃面積5000畝 |
重點發展水產養殖、花卉栽培、農產品深加工、良種引進推廣、生態農業旅遊休閒觀光等產業。創業園建設現代農業示範區、農業科技孵化區、農產品貿易中心、農業科普培訓區、生態農業觀光區五大功能區。 |
2008年2月,農業部、國臺辦批准設立廣東珠海金灣臺灣農民創業園。創業園位於珠海市金灣區平沙鎮,全鎮陸地總面積197平方公里,是珠海港的直接腹地,也是珠海市陸地面積最大的鎮之一。創業園位於珠海的西部,東接雞啼門,西臨黃茅海,北與鬥門區乾務鎮接壤,南與高欄港經濟區相連接,距珠海市區35公里,澳門40公里,廣州150公里。平沙鎮屬低緯度亞熱帶海洋性氣候,年平均氣溫24℃,年均降雨量2368毫米,日照充足。
平沙鎮著力打造“工業強鎮、旅遊名鎮和農業大鎮”。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已引進知名企業近200家,並初步形成了旅遊、遊艇、鑽石珠寶三大特色產業。平沙羅非魚、臺灣珍珠芭樂、水果木瓜、香蜜甜瓜等更是享譽全市,是平沙的農業品牌。
平沙地域廣闊、土地肥沃、環境優美。全鎮總人口10萬人,擁有耕地和魚塘11萬多畝,山地3萬畝,海岸線17公里,3萬多畝淺海灘塗,物產豐富,四季花果飄香。農業生態環境與臺灣極為相似,生物資源豐富,農業宜種性廣,豐富的自然資源優勢,使珠海臺灣兩地農業合作有良好的基礎,為創業園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創業園規劃總面積4.5萬畝(其中核心區5000畝),按照“集聚發展,優化產業,典型示範”的發展思路,組織實施“15”園區重點工程,即建設“一個核心、五個產業區”,包括創業園核心區、現代農業示範區、農業科技孵化區、農產品加工貿易中心、農業科普培訓區、生態農業觀光區五大功能區。通過這些功能區的示範帶動,進一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提高農業生產效益,為臺灣農民在大陸創業提供新的發展機遇和空間,把創業園建設成為臺灣農民創業的平臺、兩岸農業合作的平臺、農業科技孵化的平臺、兩岸農民感情交流的平臺。
創業園優惠政策
為了更好地促進海峽兩岸農業合作,進一步發揮珠海與臺灣兩地地理氣候相似、交通便捷、互補性強的優勢,加快廣州珠海金灣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凡進入創業園的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均可享受本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一) 以承包、租賃等方式投資的農業種養項目,土地使用年限為10年至30年,到期可以申請延長。其承包金或租金600元/畝/年起,按一定年限比列遞增,可一次性或逐年支付;進入創業園的各類企業(含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科研機構等)可通過租賃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滿前一年,經企業提前申請,可續辦相關手續,其用地指標和規模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和落實,予以重點傾斜。
(二) 對創業園內符合條件的已核準、簽約的項目,在依法、節約、高效的前提下,優先協調用地。合資、獨資、合作企業從事農業開發項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優惠。園區內種植、養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設施、大棚設施等農業用地按農用地按農用地用途辦理相關手續。涉及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如加工廠、生活及行政辦公設施等用地,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地政策的,統籌安排非農建設用地,優先給予提供。
(三) 鼓勵市區的農產品加工臺資企業遷移到創業園內,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原廠房土地改變使用功能的,該企業可通過公開市場競投方式有限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
二、基礎設施政策
(四)市、區政府每年在農業園區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完善區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配套設施建設。扶持企業開展新技術開發和新品種引進、示範、推廣、培訓等。發改、財政、規劃、農業、建設、交通、電力、水務、國土、經貿等部門,要大力支援園區特別是核心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將其納入部門發展規劃和重點投資計劃,對園區設施建設及重點建設項目予以傾斜和支援。供水部門優先保障園區生產生活用水。生產生活用電按我市同類分類電價收費。
(五)入園企業的廠房和農業基礎設施可採取自建、委託建設方式,或由園區管理機構根據企業的具體要求建設後在租賃。
三、稅收政策
(六)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政策規定,可以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項目。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內陸養殖。
(七)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推銷。
(八)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和牧畜、家禽、水剩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九)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以及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進入創業園的項目,經市政府認定為“市政府指導扶持、鼓勵的行業(項目)用地”,可以享受2.5元/平方米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低稅額標準。
四、資金信貸政策
(十一)加大對如園企業農業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的有效信貸投入。允許如園企業將其地面物、廠房、設備等作為抵押物,象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入園企業投資種養業的生產經營性資金需求,及時審批發放貸款。對符合農業綜合開發申報條件的項目,予以優先立項,申報項目扶持資金。
五、其他政策
(十二)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國家、省、市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引進臺灣農業專家進行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設備及管理經驗的培訓、指導、推廣項目,可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智力引進的優惠政策。
(十三)進園的臺商子女就讀我市中小學和幼兒園,按照市教育局〈〈轉發教育部國務院臺灣事物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臺灣同胞子女在大陸中小學和幼兒園就讀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珠教基[2008]14號)規定執行。
(十四)支援如園企業與農業產業化經營。達到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標準的入園企業,經企業申報,被定為市級農業龍頭的企業,可享受市農民龍頭企業的有關扶持政策;對符合國家、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
(十五)來園區從事農業合作項目的臺灣農民,可以依照大陸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