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經研究同意,現將《鼓勵和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6年5月25日
鼓勵和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
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
為更好地融入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進一步發揮福建與臺灣地緣近、血緣親、文緣深、商緣廣、法緣久的獨特優勢,加快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努力推進閩臺農業全面合作,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一、鼓勵寬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一)擴大交流與合作領域。鼓勵臺灣同胞在農業生產(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包括農牧產品、林產品、水產品)加工、農產品市場行銷、科教與資訊、人力資源交流、農業生物技術、休閒觀光農業、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等合作領域從事農業經營活動。
(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農業項目。對投資農業項目的臺灣同胞,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的投資待遇,同等享受政府各種優惠政策、扶持措施和優質服務,可以自然人、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等形式申辦有關手續,準其直接申辦個體工商戶和有限公司。臺灣同胞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開發種養業的,不需辦理審批手續,直接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資農業項目的,需要審批的手續由項目所在地的縣、鄉(鎮)相關部門統一實行無償代辦制。
(三)鼓勵開展農業雙向交流活動。鼓勵臺灣有關農業組織和個人參與海l喚兩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覽會暨農業合作洽談會等展會活動,為其相關人員來閩考察交流提供便利;鼓勵和支援我省農業科技人員、企業的業主和技術人員赴臺交流、培訓。
二、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
(四)鼓勵臺資農業生產性企業發展。臺資農業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經審批還可繼續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10年。對臺資企業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臺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臺資企業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臺資企業採用大陸農業原料生產加工出口的產品,除不得退稅的出口貨物範圍外,可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臺資企業為履行農產品出口合同而進口的用於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海關給予保稅進口。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臺資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外)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外經貿廳等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五)鼓勵臺商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臺資企業或臺商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安: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農業生產的臺商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臺商投資舉辦良種試驗推廣項目,其引進的優良種子、種苗、種畜(禽)憑國家農業部、林業局、瀕危辦簽發的進口審批單到海關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臺商合資、獨資、合作企業從事農業開發項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六)鼓勵發展農業重點行業。對臺資企業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在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採購的大陸生產的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設備增值稅。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採購的大陸生產的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其購買大陸生產的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七)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增資擴廠。臺資農業企業的臺商投資者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投資舉辦其他臺資農業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
(八)允許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轉讓。臺資企業或臺商個人銷售或轉讓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徵收營業稅。
三、提供有利的土地與海域政策
(九)依法保護和使用農業用地。臺商投資農業開發項目,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生產確需佔用耕地的,按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有償取得,圍墾造田、中低產田改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管理條例》、《福建省開發耕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與企業經營期限一致,最長可不超過法定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如遇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可按規定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臺商投資涉及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如加工廠、生活及行政辦公設施等用地,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地政策和《劃撥用地目錄》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
(十)允許從事農業造地工程建設。臺商在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範圍內,進行填海造地投資農業項目的,可依法申請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臺商進行農業填海造地工程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登記造冊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十一)鼓勵農業用地合理流轉。臺商投資種養業需佔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經該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轉包、租賃、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允許臺商租賃或轉包農業高科技園區、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內已成片流轉的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在維護承包農戶權益前提下,協助做好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服務。
四、加大財政金融的支援力度
(十二)增加對試驗區建設的財政投入。把試驗區作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一個戰略重點,納入我省和各設區的市“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直農口各部門要把試驗區建設列入部門發展規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對試驗區重點建設項目、招商平臺建設、兩岸人員交流活動等予以支援。
(十三)支援臺資企業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臺資農業企業按照現行標準,參與各級產業化龍頭企業評選,享受相關的扶持政策。符合國家級龍頭企業條件的優先予以推薦申報。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創名牌產品,對獲得名牌產品的臺資農業企業在項目立項和資金補助時,在同等的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援。
(十四)鼓勵創建閩臺農業合作示範基地。鼓勵臺灣農民到試驗區投資創業,支援臺灣農民和中小農業企業到國有農場參與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鼓勵和支援臺灣農業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閩臺農業科技合作,創辦科技型農業企業,共同建設在閩的各類農業科技園區和科技示範區。臺商投資興建農業綜合開發試驗基地和良種引進繁育項目、“兩高一優”等農業項目,從事糧食生產、排澇、灌溉、脫粒、積肥、育秧等用電按農用電價標準收費。投資農產品加工的,在投資3年內,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免於徵收。鼓勵臺商發展人工用材林,有關育林費和維簡費的徵收和使用辦法,按照省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52號)執行,並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林業發展建設綠色海峽西岸的決定》(閩委發〔2004〕8號),執行國家和省的各項林業稅費優惠政策,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還林業生產經營者。
(十五)支援兩岸農產品物流集散中心建設。臺商投資興辦農產品物流集散中心或批發市場,和在我省沿海港口及臺輪停泊點設立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流通現代化的意見》(閩政〔2002〕31號)所提出的優惠政策以及對台貿易的相關
(十六)引導閩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鼓勵和支援閩臺兩地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交流,借鑒臺灣產銷班的有效做法,扶持在閩投資的臺商牽頭開展農民專業產銷組織試點;積極支援閩臺合作進行新農村建設試驗。
(十七)鼓勵臺胞直接參與招商活動。鼓勵實行招商代理制,引導臺商或臺灣民間組織代理試驗區農業招商業務,協助試驗區舉辦招商活動。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參加我省有關市的臺商投資企業協會,鼓勵有關市的臺商投資企業協會不定期邀請臺灣省各級農會、漁會、專業協會、行業公會等組織來試驗區考察和洽談,實行行業直接招商。對招商引資有突出貢獻者給予獎勵。
(十八)支援融資與貸款。臺商在試驗區註冊的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以及試驗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共同制定的《臺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申請貸款。金融機構要根據農業項目資金週轉季節性強、流量大的特點,研究開發並創新適應農業生產發展的信貸服務項目和信貸品種,加大對臺資農業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的有效信貸投入;對農村信用社因支援臺資農業產業化項目中農戶生產經營出現的資金不足,人民銀行將在支農再貸款額度安排上給予傾斜。允許臺資農業企業將其地面物、廠房、設備等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臺商投資種養業的生產經營性資金需求,及時審批發放貸款。
(十九)提供貨幣結算便利和出口退稅政策。允許農產品等對臺小額貿易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允許與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進行貿易往來的臺灣貿易機構在對臺小額貿易口岸所在地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並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收付。對符合規定的臺資農業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可實施自動核銷;出口單位辦理出口退稅手續時,由稅務部門根據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接收的電子數據和外匯管理部門按月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已核銷清單辦理退稅手續。
五、創造便捷的通關環境
(二十)優化通關服務。臺商的貨物報關後,經審單和現場部門審核,對於報關單填制規範,單證合法、齊全、有效,依法無需查驗和納稅的,自貨物申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放行;對應稅貨物,海關在收到加蓋開戶銀行收訖戳記的稅、費《專用繳款書》或者收到企業保證金後半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放行;對於報關時,單證不全又急於進出口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前提下,憑企業有效擔保先放行,事後依法補交單證,辦結海關手續。臺資農業項目涉及檢驗檢疫業務的,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熱線諮詢和“便捷通道”服務,允許電話、電報、傳真預報檢和電子報檢。對裝運時間緊迫的出境貨物,優先檢驗檢疫;對急於裝船結匯,已註冊過的企業,需簽發普惠制證書的,隨到隨簽,需口岸換證的,隨到隨換;對季節性強的出境貨物,集中力量提高驗放速度;對於省定的臺灣農民創業園和臺灣農業良種研發與繁育基地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優先檢驗放行。對兩岸農產品進出實行“綠色通道”,海關對涉臺農產品和食品,推行就近報關、口岸驗放、提前報關、加急驗放等通關措.施;檢驗檢疫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全天候受理,做到“一特二簡三優四快”,即特事特辦,簡化手續、簡化環節,優先審批、優先報檢、優先驗放,快速查驗、快速檢疫、快速檢測、快速放行。按照出口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免驗的相關規定,對符合免驗條件的出口農業生產器具及加工設備企業,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申請出口免驗。對名牌商品全面實施電子通關,並逐步實施出口名牌商品無紙化通關;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名牌商品納入“綠色通道”,對需口岸換證的免予口岸核查,直接開具通關單。
(二十一)允許設立保稅物流中心。有國際物流需求量的農產品企業在符合物流中心經營企業資格條件、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向海關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
(二十二)允許農產品加工企業到出口加工區創業。允許農產品加工企業在經國務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區內設立加工企業,享受國家出口加工區的相關優惠政策。
六、保護臺商的合法權益
(二十三)維護合法權益。認真貫徹《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我省的實施辦法,做好臺商投訴協調工作,切實維護臺商合法權益。在各市、縣(區)設立臺商投訴受理機構,對外公佈24小時投訴受理電話,依法妥善解決臺商投訴的有關事宜。臺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合同期限內因國家建設徵用或集體公益事業使用該土地的,應依法予以補償。
(二十四)規範各種收費。涉及臺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由稅務部門徵收的費用外,按收費手冊的項目和標準開具通知書,臺資企業持收費通知到當地政府指定的機構交納。省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許可權經個案批准允許對臺資企業適當減免征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和隨意罰款,不得變相攤派,不得強制臺資企業捐款和贊助。違反上述規定的,臺商有權拒絕並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