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安徽省投資興辦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對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
2、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第3年∼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設在安徽省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在合肥、蕪湖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期滿後,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在合肥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在合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對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由省外經貿廳確認和考核),依照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8、對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由省外經貿廳確認和考核),依照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0、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1、對屬於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征進口稅收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12、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經企業申請報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後,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13、外商投資企業到安徽省投資的項目,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14、各地制定的其他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