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投資的優惠政策
本委發[2003]7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進一步實施外向牽動型戰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提高全市對外開放水準,加快推進本溪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關於鼓勵投資的優惠政策。
一、財政扶持方面的優惠政策
l、凡在本溪行政區域內投資新辦的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的各類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100萬元),從企業投產之日起3年內按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力部分,給予同等數額的財政扶持。企業投產後3年內按形成營業稅和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給予50%的財政扶持。扶持期結束後,3年內按企業所得稅形成地方財力部分50%的比例繼續給予財政扶持。
2、新辦產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和地方優惠政策期滿後,經企業申請、有關部門認定,按企業所得稅形成地方財力增量的50%,再給予5年財政扶持。
3、以投資、購買、兼併及其他方式啟動本溪市境內的停產或長期虧損工業企業,且安置原企業職工30%以上的,從企業啟動投產之日起按企業所得稅形成地方財力部分給予同等數額的財政扶持5年;從企業啟動投產之日起3年內按形成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給予50%的財政扶持。
4、新辦企業投資者將其投資分得的稅後利潤再投入本企業的,可按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地方財力部分,給予財政扶持5年。
5、凡新辦企業為全市年GDP增長萬分之一以上(含萬分之一)、增加年地方財政收入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安排人員就業100人以上的(含100人),經政府批准,從投產之日起,3年內享受政府貸款貼息扶持。
6、對投資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2000萬元)生產加工項目、大型現代商業流通項目、城市重要基礎
設施項目的,經政府批准,從投產之日起,地方財政給予3年貼息扶持。
二、國土資源方面的優惠政策
7、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含房地產開發用地),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1000
萬元)生產加工型項目和投資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2000萬元)新興第三產業項目的新辦企業,其土地出
讓金按標定地價的20%繳納;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500萬元)生產加工型項目和投資額
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1000萬元)新興第三產業項目的新辦企業,其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30%繳納;固定資產投資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200萬元)生產加工型項目和投資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500萬元)新興第三產業項目的新辦企業,其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40%繳納,如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
8、投資者新辦產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和地方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土地出讓金再優惠
20%,具體可採取“收支兩條線”方式運作。
9、佔用現有耕地只要不改變原土地使用用途或開發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溝、荒灘、荒水)資源的新辦企業,國土資源部門不再收取費用。
10、投資改造本溪傳統加工企業,依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新辦企業,土地出讓地價下浮20%。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服務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11、對投資者在本溪新辦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100萬元)項目,免收營業執照工本費、納稅登記工本費、銀行賬戶開立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合同鑒證費、避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費、商品房價格審驗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費、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費;減半徵收房屋產權登記費或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費。
12、對固定資產投資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100萬元)農業產業化項目、投資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的(200萬元)生產加工型項目和投資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500萬元)新興第三產業項目的新辦企業,免
收土地變更登記費、減按60%收取環保評價費,3年免收工商管理費。
13、對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2000萬元)項目的新辦企業,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在收費上給予更優惠的政策。
14、凡投資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項目的新辦企業或經市政府一次性拍賣土地使用權後,經國土資源部門核
定,免收土地管理費和減半收取土地變更登記費。
15、外商或域外投資者需要安排子女在本溪中、小學校就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該子女到重點學校就讀。
16、新辦企業引進、招聘各類專業人才,由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此優惠政策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發佈的原有關政策與本優惠政策不相一致的,按此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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