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政策
1、凡在九江縣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通過出讓、轉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工業項目用地依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最高出讓年限50年。
2、入園(區)企業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按《國土資源部關於發佈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文件標準執行(6.4萬元/畝)。
3、入園(區)企業土地出讓金不低於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首付60%土地款即可開工建設,餘款按一事一議的原則商議付款期限。投資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重大項目用地,首付20%土地款即可開工建設,餘款商議期限結付。特大型項目視情形而定。
4、對國家鼓勵和符合產業政策的科技型、生態、環保型或固定資產投資額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重大項目優先供地,確保需要。
(二)稅收政策
1、國外、境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1)凡在我縣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對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交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即“兩免三減半”。
(2)凡屬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三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最低稅率不低於10%。所稱先進技術企業是指經省級相關部門審定認可,並頒發先進技術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企業是指經省外經貿部門審定認可並頒發產品出口企業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
(4)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按國家規定減徵、免征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商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徵收。
(5)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的,享受出口退稅;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其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老外商投資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老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7)對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了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省國稅局批准後,可在以後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8)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所採購的國產設備和進口自用設備及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分別享受增值稅退稅,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
(9)縣財政對出口創匯企業出口一美元實行獎勵一分錢(人民幣)的獎勵政策。
(10)依據2001年6月財政部與外經貿部聯合下達的《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對各种經濟形式的中小型出口企業進行資金扶持,所稱中小型出口企業指的是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其支援內容主要為:境外展覽會項目、國際市場宣傳推進、境外市場考察項目、管理體系認證項目、創建企業網站項目、國際市場分析項目、產品認證項目、廣告商標註冊項目和境外投(議)標項目。
2、入園區企業所得稅
(1)、進區工業企業,自項目建成投產之日算起,五年內企業所得稅全額徵收,縣享部分全額獎勵企業擴大生產,加快發展。
(2)、凡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3000萬元之間(含3000萬元),其企業所得稅在原五年全額獎勵的基礎上,再延長兩年,即企業投產後第六年、第七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凡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其企業所得稅獎勵政策再延長三年,即企業投產後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全額獎給企業,用於企業發展生產。
3、入園區企業增值稅
(1)、凡進區工業企業,年納稅增值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自投產之日起計算,第一年按地方分成部分的60%獎勵給企業;第二年按40%獎勵給企業;第三年按20%獎勵給企業。
(2)、凡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3000萬元之間(含3000萬元),其所繳增值稅在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按地方分成部分的60%、40%、20%比例獎勵給企業的基礎上,再延長兩年享受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獎勵政策,即投產後第四年、第五年仍按所繳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20%獎勵給企業;凡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其企業增值稅獎勵政策再延長三年,即企業投產後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按所繳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20%獎勵給企業。
4、工業發展基金
2007年元月1日後在九江縣落戶工業企業,固定資產首期投資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工業發展扶持資金按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確定不同比例予以扶持:
(1)、項目固定資產首期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至4999萬元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5%比例予以扶持;
(2)、項目固定資產首期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至9999萬元人民幣的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比例予以扶持;
(3)、項目固定資產首期投資在10000萬元以上至29999萬元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5%比例予以扶持;
(4)、項目固定資產首期投資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3%比例予以扶持;
5、引資仲介人或仲介單位獎勵政策
(1)、按引進項目竣工投產之日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為準。
第一、三產業固定資產投入資金按2‰計獎,第二產業的固定資產投入資金按3‰計獎。
(2)、凡引進首期固定資產投資超億元或外資超1000萬美元的工業項目(經審計認可),獎勵仲介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聘用制指標一個。
(3)、凡引進首期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9999萬元人民幣的工業項目,由受益財政給予項目仲介人或項目引進單位(不含縣直單位)在項目產生稅收地方分成部分扣除優惠給企業部分後,按受益財政實際所得10%進行獎勵,獎勵期限從企業實現稅收年度起連續五年。
(4)、凡引進首期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由受益財政給予項目仲介人或項目引進單位(不含縣直單位)在項目產生稅收地方分成部分扣除優惠給企業部分後,按受益財政實際所得8%進行獎勵,獎勵期限從企業實現稅收年度連續五年。
6、其他政策
(1)、凡進區工業企業,行政性規費免收,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最低標準減半收取,生產期間,國家已開徵的環保費及資源性規費,縣財政實得部分給予適當的獎勵。其他各種規費一律免征五年,免征期間滿後,按最低限額減半徵收。
(2)、凡在工業區投資項目的,給予投資者及其家屬辦理農轉非手續,只收取工本費。其子女入托、上學、就業、就醫等方面享受縣城居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