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加快“對接長珠閩,建設新會昌”的步伐,鼓勵國內外客商前來投資,推進我縣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內外客商(會昌縣以外)在我縣投資,並辦理法定手續的新批項目,在執行國家、省和市相應政策的同時,均可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對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一條龍”服務,“一站式”審批,“一個窗口”收費,申辦手續可委託招商引資單位代辦。
第四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審批、年審實行限時辦結、首辦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第五條 外商來會昌投資,一時達不到規定設立登記條件的,核發6 個月預備期營業執照(高危、高污染項目除外)。
第六條 對連續三年無不良行為記錄,且經營情況良好,商業信譽較高的外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涉及部門免予年檢材料審查。
第七條 實行《會昌外來投資企業繳費明白卡》和《會昌縣外來投資企業收費登記卡》制度。收費一律按標準下限收取,對生產性項目免收地方性規費,對於卡外收費,企業可以拒繳。
第八條 依法保護外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秩序。有關職能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對外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的,須經其單位法人代表批准,並報縣政府優化辦備案。
第九條 到我縣投資創業的國內外客商和外來投資企業的外地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可將本人及配偶、子女戶口遷入本縣,其子女入托、就學、就醫、居住等方面享受本縣居民同等待遇;有關部門還將協助企業做好員工招聘、培訓、檔案管理、社會保險、技術職稱評定及出國人員政審等工作。
第十條 依法保護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在本縣投資固定資產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發給“外商綠卡”,有關部門對持證人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一條 對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自企業納稅達100萬元年度起,其所繳納稅收的地方部分,由受益財政分別按下列情況獎勵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產或技術進步:
1、一般性生產企業按第1年50% ,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遞減10%;
2、遷入本縣的國內外知名企業,按第1-2年50% ,第3 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遞減10% ;
3、投資本縣礦產加工業、食品工業、新型建材、制藥、精細化工和機械製造等主導產業的,按第1-3 年50% , 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每遞增減10%。
第十二條 對國家授予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生產國家級名牌產品(有效期內)的生產企業,自企業納稅年度起,第1年按其繳納稅收地方所得部分80% ,第2 年起按上年獎勵比例每年遞減10%由受益財政獎勵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產或技術進步。
第十三條 對年納稅5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自企業納稅達50萬元年度起,第1年按其繳納稅收地方所得部分80% ,第2年起按上年獎勵比例每年遞減15%由受益財政獎勵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產或技術進步。
第十四條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年納稅達1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企業(房地產、基礎設施除外),自企業納稅達100萬元年度起,所繳納稅收的地方部分,第1 年按40% ,第2年起按上年獎勵比例每年遞減10%由受益財政獎勵該企業。
第十五條 生產性企業用地可通過協議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其配套生活用地佔生產用地面積的15%以內的,參照同一區域生產用地價格。
第十六條 對於支付土地價款數額較大的企業,經企業申請,縣人民政府批准,縣級土地收益可以採用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 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經縣政府批准,由受益財政按等額于其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如下比例,獎勵用地單位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1、一般生產性企業按10% ;
2、投資本縣礦產品加工業、食品工業、新型建材、制藥、精細化工和機械製造等主導產業的按20%;
3、國內外知名企業在本縣建立研發基地和技術中心以及投資生產性企業的按30%;
4、投資固定資產達2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按40%。
第十八條 凡享受優惠政策使用的土地,企業如果停辦或撤銷,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參照有關政策予以收回。
第十九條 外來投資企業年繳納稅收達100萬元以上的,可報批一輛小車在全市管轄區內免交過橋過路費(高速公路除外)。
第二十條 列入本縣重點工業項目的外來投資項目,可享受縣本級技改貼息或補助資金支援,並對符合有關條件的優先申報市、省和國家資金扶持.
第二十一條 對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性項目、第三產業項目及其他對本地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經縣政府同意,採用“一事一議”、“一項一策”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投資額在1億元(l萬美元)以上或年繳納稅收達5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授予會昌縣“榮譽市民”稱號。
第二十三條 對以商招商或個人單獨引進客商辦工業企業的引資者,由縣財政按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獎勵,進園企業按2‰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縣2003年前制定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由縣外經貿局負責解釋。(會昌縣臺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