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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縣人民政關於鼓勵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

時間:2010-06-17 14:42   來源:台灣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靖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水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靖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靖安縣行政區域內:

  1、工業企業、旅遊項目(漂流企業除外)、賓館項目(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或年銷售(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新辦企業;

  2、農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或年銷售收入300萬元以上的新辦企業;

  3、其他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或銷售收入在400萬元以上的新辦企業。

  房地產、木竹資源加工以及水電、礦產等資源性開發企業不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條 除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以及有嚴重污染的產業外,鼓勵客商投資發展各類不同產業。

  第二章 優惠事項

  第四條 稅收方面。

  縣、鄉兩級財政建立多種形式的扶持企業發展基金,由受益財政分級對招商引資企業給予扶持。基金來源於企業交納稅收的地方財政實得部分,國家規定的企業稅收優惠減免年限包含在下述扶持年限內。

  1、企業所得稅。

  (1)對年納稅總額達60萬元的工業企業,由地方財政從企業投產年度起,將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的50%,納入企業技改基金和新產品開發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用於企業擴大生產、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

  (2)對旅遊娛樂業企業,由地方財政從企業正式營業年度起,將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的50%,納入旅遊設施建設扶助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用於鼓勵企業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3)鼓勵、支援客商投資農林牧漁業,開發農業產業基地,對農林牧漁業企業,由地方財政將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的50%納入農產品開發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

  (4)對投資興辦公共基礎設施、公益性社會事業和高新技術項目企業,由地方財政將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的50%納入企業新產品開發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

  2、增值稅

  (1)對年納稅總額達60萬元的工業企業(含購買、兼併、租賃、控股、擴建的企業),由受益財政將企業當季實際交納增值稅地方實得部分的50%,納入企業技改基金和新產品開發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每季度結算一次,從企業投產年度起連續執行五年。

  (2)對年納稅總額在30萬元以上的產品出口、高新技術、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由受益財政將企業當季實際交納增值稅地方實得部分的50%,納入企業技改基金和新產品開發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持。每季度結算一次,從企業投產年度起連續執行五年。

  3、營業稅

  (1)對投資旅遊、賓館項目企業,從企業開始經營年度起,由地方財政將企業因經營性產生的營業稅,前兩年的50%、第三年至第五年的25%納入企業扶助基金和保安基金,以扶持企業提升服務品位和完善安全基礎設施。

  (2)客商投資企業自行開發的技術轉讓產生的營業稅,納入企業扶助基金,對該企業予以扶助。

  第五條 土地方面

  1、工業用地按照國家土地政策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按照我縣“十四”等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

  2、農林牧漁業開發用地可以徵用,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也可採取作價入股或租賃方式。

  第六條 規費方面

  1、在企業辦理證照及項目建設期間,縣本級各項行政性收費(工本費除外)全免,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

  2、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的規費收取,嚴格實行收費公示制,全縣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全部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

  3、企業在辦理開戶手續或審批手續時,不向企業收取押金或預收各類費用。

  第七條 供水方面

  1、接水優惠。接水費用按實際工程材料價款加人工工資計算,此外不加收其他費用。

  2、用水優惠。企業月用水量在5000噸以下的,按現行水價下調20%計價;5000—1萬噸的,按總用水量優惠15%計量,水價按現行水價下調20%計價;用水量在1-1.5萬噸的,按總用水量優惠20%計量,水價按現行水價下調25%計價;用水量在1.5萬噸以上的,按總用水量優惠25%計量,水價按現行水價下調30%計價。

  第八條 供電方面

  1、免費辦理開戶手續,企業營運期間除收取力率調整電費、電度電費及基本電費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2、工業用電電價:工業園區企業在豐水期按0.46元/度,枯水期按0.49元/度收取(國家調價因素除外)。對工業園區外年納稅3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用電量超過1300萬度的部分按工業園區用電政策執行。

  第三章 優質服務

  第九條 全程服務。

  項目引進後,縣直各職能部門按照既定的優惠政策,及時為企業辦理各項手續,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開展,並由項目引進單位會同縣外經貿委、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抓好全程聯絡、跟蹤和協調服務。對重點項目,將安排一名縣領導挂帥、一個單位挂點的方式具體負責,協調解決企業生產、生活問題,幫助企業發展。

  第十條 企業用工。

  縣勞動保障部門和職業技術學校積極為企業介紹、培訓職工,免費辦理職工勞動用工手續。大力支援企業自主培訓職工,同時,積極鼓勵企業聘用本縣原國有企業下崗、失業職工,對吸納50名持就業登記證人員就業的企業,只須進足註冊資本金的20%即可開業,其餘部分可在兩年內陸續補充到位。

  第十一條 證照辦理。

  在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屬縣級審批許可權內的,相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到市級部門辦理的,力爭在7個工作日內辦妥,需要到省級部門辦理的,力爭在20個工作日內辦妥,因省、市部門原因造成的逾期情況除外。對一時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又確需《營業執照》籌建的,可由工商部門核發6個月的籌建登記營業執照,待籌建完畢後,核發正式營業執照。對國家限制類產業項目,由縣外經貿委協調相關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覆。

  第十二條 客商投訴。

  縣行政投訴中心受理客商投訴,並在受理後1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向客商反饋。對客商的合理投訴,由有關責任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解決,暫時無法解決的,向客商作出書面解釋。對影響、破壞投資環境的人和事,將責成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 企業保護。

  對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60萬元以上的企業,頒發“重點企業”保護牌,對投資者發給《客商證》,進行重點保護。除發生治安案件(群眾舉報)、突發應急事件以及安全監管、稅務部門執行正常公務外,縣內任何部門(單位)人員在未取得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開具《檢查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進入企業檢查,更不得要求企業停產整頓。對重點保護企業及《客商證》持證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以批評教育為主,對《客商證》持證人及其合法自備車輛在縣內的輕微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扣車、不扣證、不罰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企業的扶持資金,由受益財政負擔,每季度撥付一次。

  第十五條 如遇特殊情況或重大項目,優惠辦法可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六條 縣直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由縣委辦、政府辦負責對貫徹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督查。

  第十七條 以前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原引進企業有關稅收優惠事項按當年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第十八條 本縣新上民營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外經貿委負責解釋。

編輯: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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