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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投資招商優惠政策

時間:2010-06-17 14:45   來源:中國新建

  時間:2006-10-16 11:17   來源:中國·新建

  1、對國家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及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對國家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在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在投資總額外利用自用資金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屬於國家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全額退還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4、對符合中西部地區(江西)利用外資優勢產業目錄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5、對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體費,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6、設在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在全省範圍內設立的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2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8、屬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9、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還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0、在南昌、九江市區市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項目,或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1、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申請,國家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企業所得稅。   

  1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企業申請報稅務機關批准,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3、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經企業申請報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   

  14、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5、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6、凡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統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所得稅同時給予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所得稅同時給予相同幅度的減徵。   

  17、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18、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   

  19、外商投資舉辦的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科技開發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20、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水利業和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五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21、鼓勵外方以技術、科研成果、行銷和管理等要素入股,合資、合作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外方投資的技術入股比例可放寬為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2、外商投資企業購買我省企業、投資新辦企業,凡外資額達到該企業註冊資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註冊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政策。   

  23、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年限和企業經營權的最高年限為:商業、旅遊、娛樂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或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以及農業開發性項目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編輯: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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