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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青原區鼓勵客商投資優惠辦法

時間:2010-06-17 14:46   來源:吉安市臺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開放,吸引和鼓勵外商來我區投資,促進我區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稅 收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第三條 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

  第四條 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法定稅率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依照法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五條 以來料加工方式出口貨物的企業,免征出口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承接來料加工後,委託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企業加工再收回復出口的,免征消費稅和委託加工工繳費的增值稅。

  第六條 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對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的稅收優惠期滿後,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可延長三年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國外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投資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額地方所得部分的30%由政府通過財政貼息或獎勵給企業。對直接再投資興辦、興建出口創匯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通過財政貼息或獎勵給企業。

  第十條 採取核定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第三產業),在規定的幅度內,從低確定其適用的利潤率。

  第十一條 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外商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河灘、水面上生產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品的,免征農業特產稅。

  第三章用地

  第十三條 凡在我區投資興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出讓、轉讓、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和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合營。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有土地最長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農業綜合開發、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規定》執行。工業、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用地的協議出讓價格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租賃金標準為:交通、能源、水利、教育、文化、科研、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1元人民幣;工業、倉儲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3元人民幣;非盈利性公益事業項目用地免繳土地租賃金。外商投資企業在建期間免繳土地租賃金。

  第十七條 對進入河東經濟開發區新工業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性用地實行分期付款、分期供地、協議出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其協議地價可以享受個案優惠:

  1、兩年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100萬美元(內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經省級有關部門認定,企業主導產品具有較高的高新技術含量,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準;

  3、企業投產後第一年內交納增值稅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企業投產後,頭三年單位用地面積稅收貢獻達到每年每畝5—10萬元。

  第十八條 國家有新的土地法律、法規、政策的,應按新的規定。

  第四章 收 費

  第十九條 凡在河東經濟開發區新工業區落戶的企業,其財政徵收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吉安市工業園區規費優惠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園區外生產性企業經區政府批准也可個案優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外資100萬美元),或年繳稅金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來投資企業,可辦理一輛小轎車在轄區內過路、過橋費免繳證。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條 外商及其親屬實行入戶優惠;屬非農業人口的,可遷入區內;屬農業人口每投資10萬元人民幣可解決一個城鎮戶口指標。凡符合上述條件遷入人員和外商投資者從外地招聘的高級專業人才,幫助解決戶口遷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學,不收取擇校費、借讀費。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在其勞動人事關係可寄存在區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管理,在職稱晉陞和技術等級評定、政策性調資、正常流動、繼續教育、社會保險、出國政審等方面享受區屬人員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條 對在我區投資期間創獲全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一次性獎勵60萬元人民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內資客商來我區投資依法參照本辦法適用條款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編輯: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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