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兩岸文化交流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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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聞交流失衡 新華社記者赴臺採訪遭拒絕

  時間:2006-12-08 16:26    來源:     
 
 

  日前,新華社申請第六批記者赴臺駐點採訪的要求被臺灣“陸委會”拒絕,在兩岸引起不小的震動。

  新華社不滿,“陸委會”回應

  7月16日,新華社發表了題為《新華社駐點記者赴臺採訪為何受阻》的評論文章,抨擊臺當局“無故中斷新華社赴臺採訪,不僅使正常新聞報道受到不應有的干涉和阻礙,也對兩岸新聞交流造成傷害”。

  對此,“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回應說,去年11月臺灣當局開放大陸記者赴臺駐點採訪時強調,同一性質的媒體(通訊社、電視臺、廣播電臺和報紙)同一時期只能有一家實現赴臺駐點採訪。自今年2月以來,新華社已經先後派出了5批記者,而為了讓大陸媒體都能參與其中,所以這次拒絕了新華社的要求,把機會給了從今年4月就開始申請的中國新聞社。

  國臺辦:臺灣當局應保障兩岸新聞交流的健康發展

  7月18日,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新聞局有關負責人就此事接受了採訪。這位負責人強調指出,臺灣當局有關部門應儘快改變不合理規定,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兩岸新聞交流的健康發展。

  他說,眾所週知,目前兩岸新聞交流發展嚴重失衡。但是,臺灣當局有關部門非但不改變這種不合理的限制,現在竟然以所謂的“總量控制”為由,先要中斷一家大陸媒體駐點採訪的正常工作,才能再批准另一家。這不僅有悖于新聞報道需要具有連續性和完整性的工作規律,更是對大陸媒體的嚴重不尊重。兩家不同新聞媒體的採訪工作能否互相“取代”?如此做法會給新聞媒體的正常工作造成何種困擾,結論不言自明。

  兩岸採訪規定之比較

  多年來,祖國大陸一直在積極地推動海峽兩岸的新聞交流。1996年,國臺辦頒布了《關於臺灣記者到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使臺灣媒體  可以派記者到北京等地從事輪換式的、經常性的採訪活動。而臺灣當局直到去年11月才公佈《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下面就是兩岸採訪規定的比較:

  1.在申請數量方面,我們已先後批准8家臺灣新聞機構不間斷地輪派記者到大陸駐點採訪。而臺灣方面則規定,大陸的通訊社、廣播電臺、報紙和電視臺只能各派一家到臺灣駐點採訪,而且每家新聞機構同一時期(一個月)只能派兩人。

  2.在提出採訪申請時限和程式上,我們規定,臺灣記者提前10天可直接向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獲准後到大陸,憑中國記協的採訪證就可進行採訪。而臺灣則規定,大陸記者赴臺採訪先要有臺灣媒體或相關團體作為邀請單位,並在一個月前由邀請單位代向臺“內政部”的下屬單位“境管局”提出申請;記者赴臺後必須在3日內向臺“新聞局”領取官方記者證,15日內向居住地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並與邀請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如採訪計劃或行程有變更,邀請單位或大陸新聞人員應先向“新聞局”申報,並送“境管局”備查,手續相當繁瑣。

  3.在提交採訪申請文件上,我有關部門只要求申請者提供記者所在新聞機構的證明、記者簡歷和採訪計劃。而臺灣當局除此之外,還要求邀請單位提供立案證明、申請者提供所在媒體的證明,同時又規定了若干細目,如媒體概述、任職簡歷以及所屬媒體指派進入臺灣地區採訪的意圖等。

  4.在記者採訪範圍上,我們沒有為臺灣記者規定特別範圍,其中上海、天津等13個省、市還可直接受理臺灣記者的採訪申請,為臺灣記者跨省、市採訪提供了便利條件。而臺灣當局則將大陸記者“駐點”採訪範圍限定在“大臺北地區”。

  5.在記者採訪活動方面,臺灣記者可以參加我外交部、國務院新聞辦、國臺辦等部門舉行的新聞發佈會;而臺灣則要求大陸記者從事採訪活動時,採訪對象僅限于相關單位的新聞發言人,“大臺北地區”以外的區域以及相關單位的記者會,必須另行提出申請。同時還規定,大陸記者在臺灣不可以接受其他媒體的採訪,不能參加電視臺的有關節目。

  6.在涉及法律問題上,我們明確規定,經批准進行正常採訪活動的臺灣記者受國家法律保護;而臺灣只規定赴臺記者遵守當地法律,而沒有依法保護的內容。

  從以上的比較中,我們不難看出,目前兩岸新聞交流處於不平等狀態。多年來,兩岸新聞界為增進兩岸人民的相互了解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兩岸新聞交流發展至今,成果來之不易,需要兩岸共同珍惜和維護。

  (來源:環球時報 祝加貝)
     
                         編輯:于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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