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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將不再審批10類建設項目

  時間:2007-07-11 14:45    來源:     
 
 

 

    “在不正常的行政干預影響下,國家政策不如‘土政策’。”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指出,這直接導致了一些地方環評違法問題層出不窮,部分地區縣以下企業和鄉鎮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只有30%至40%左右。對此,國家環保總局表示,10類建設項目將過不了環評審批關。
  
  潘岳認為,由於地方環保局人、財、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在不正常的行政干預影響下,國家政策不如“土政策”。環評管理人員往往是“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這直接導致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越權審批,甚至對不符合產業政策、選址明顯不合理的項目也予以批准。
  
  為了扭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被動局面,國家環保總局強調,環境影響評價將不再審批10類建設項目。這10類建設項目是:
  
  (1)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2)列入國務院清理整頓範圍,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鐵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等項目;
  
  (3)位於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等區域,影響生態和污染環境的項目;
  
  (4)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項目;
  
  (5)位於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內的項目;
  
  (6)佔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或者建設在自然保護區週邊地帶,但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品質和生態功能的項目;
  
  (7)原有設施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的項目;
  
  (8)環境污染嚴重,產品品質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項目;
  
  (9)在環境品質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無法通過區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減污染負荷的項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以及“兩控區”污染防治規劃、三峽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中污染治理項目沒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

20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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