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資 事 項
(一)投資形式
外商在內蒙古自治區可用下列方式進行投資:
1. 舉辦外商擁有全部資本的獨資經營企業。
2. 與境內企業共同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
3. 與境內企業簽訂合同舉辦的契約式合作經營企業。
4. BOT、BOO方式。
5. 在境內參股,購買部份股權和生產經營權。
6. 開展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等合作生產。
7. 租賃,承包經營境內企業。
8. 收購境內中小型企業。
9. 在內蒙古自治區舉辦控股公司,投資性公司,股份公司、跨國公司的地 區總部等。
10. 借款給境內項目或企業。
11. 中國法律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二)出資方式 舉辦外商投資企業,除現金投資外,還可用廠房、設備、其他物料、土地使用權、工農業產權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其價格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國際市場價格協商確定,也可請各方同意的專門機構評定。
(三)投資比例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外商投資額一般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5%。
(四)註冊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比例: 投資總額 註冊資本佔投資總額比例 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 7/10 300-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其中420萬美元以下的 1/2不低於210萬美元 1000-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其中1250萬美元以下 2/5不低於500萬美元 3000萬美元以上其中3600萬美元以下 1/3不低於1200萬美元
(五)出資期限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分期出資的,第一期合營各方必須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投入註冊資本的15%;其餘出資按以下規定交付:
1. 註冊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下(含五十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 註冊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上、一百萬美元以下(含一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半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 註冊資本在一百萬美元以下、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4. 註冊資本在三百萬美元以上、一千萬美元以下(含一千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三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5. 註冊資本在一千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一次性出資的,合營各方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投入全部資金。
(六)合營期限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根據不同待業和項目具體情況,由合營各方約定,一般項目的合營期限為10—30年,投資大,建設週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項目合營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以有償受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其合營期限應根據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期限而定。如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距期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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