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門:
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來北京市採訪,由國務院臺辦新聞局受理、審批;申請到其他地區採訪,國務院臺辦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灣事務辦公室受理、審批。
申請資格:
正常出版和發佈新聞的臺灣地區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等新聞機構的記者、編輯(包括攝影、錄影人員等)
辦理手續:
1、 填寫《臺灣新聞記者回大陸採訪申請表》
2、 經審批同意後,持國務院臺辦新聞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簽發的《臺灣記者採訪審批同意書》傳真件辦理入境手續
3、 持入境證件到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記協)申領《採訪證》。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採訪,憑入境證件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申領《採訪證》。
臺灣新聞記者回大陸採訪申請表(甲部)
臺灣新聞記者回大陸採訪申請表(乙部) |